“被举报人”申某说:原告“无端举报答辩人、法官、律师以及鉴定机构工作人员;反复多次要求多个法官、书记员、陪审员回避;拒绝交付鉴定费、干扰诉讼进程。”
依然看不出,“被举报人”的上述说法和她是否有《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过错有什么关系。
“被举报人”在《答辩意见》中说这样的话应该是为了搞“腐败统一战线”,在激发“官官相护”。如果真的有了这样的效果,那么“被举报人”搞的这个“腐败统一战线”是不是有利于公平审判呢?
“被举报人”说原告“无端”举报了上述的那些人。首先,举报是当事人的权利。“被举报人”申某不举报应该是认为目前的法院审判还令她满意。
对了,“被举报人”申某本人真的没有要求过法官“回避”吗?无论是真要求还是假要求,总是要求过“回避”吧。说“被举报人”也要求过“回避”是事实吧?她申某有权要求“回避”,孩子的父亲为什么就不可以呢?
其次,举报也不是无端。比方说,“答辩人”申某被举报后,不是也被她的所在工作单位纪委“激勉谈话”了。如果“被举报人”申某被无端举报了,而且被无端“诫勉谈话”了,她真的正义且勇敢话,就应该敢于批评甚至举报她所在单位的“纪委”,为什么无端“诫勉谈话”她申某,为什么让她申某在“纪委”放声大哭。
目前,还不能不说司法公正还任重道远。先不说“实体正义”,具体到某些案件,仅仅“程序正义”这一很低的要求都无法实现。
当事人应该追求司法公正,追求司法公正最终还得依靠你、我、他。举报是追求司法公正的一个方法。“被举报人”申某应该知道她为什么阻挠孩子的父亲依法履行相关权利。
如果孩子父亲举报是正确的,“被举报人”申某为什么要对这种举报说三道四?
当事人面对的是公权力,是弱者。举报是一种救济渠道。看到问题而不依法举报不是值得提倡的。举报多少也是需要一些勇气的。而这种勇气对司法公正只有好处而没有任何坏处。
孩子父亲的所有举报都是公开的、有案可查的,也请“被举报人”申某及其她认为不该被举报的那些人随便拿出一个“无端举报”让大家看看。如果拿不出,“被举报人”申某的所作所为才是“诽谤污蔑”,“颠倒黑白”。“被举报人”申某贼喊捉贼不好。
“被举报人”申某表达出对她自己被人举报不满似乎还勉强可以理解。但申某还代表其他人表达对被举报的不满就不能不让人多想个为什么了。难道申某知道那些人做了什么事情?申某怎么知道这些人所做事情不应该被举报?
还是老老实实做人好。用这种方法搞成的所谓“腐败统一战线”是靠不住的。
另外,看看《被举报人“申某”在诉讼过程中是不是单方面接触审判人员了?》,也有助于知道她申某为什么总是和被举报的那些人搞在一起了。
干了,还装,不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