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有案必立,有诉必理 ”,畅通家庭刑事自诉案件立案渠道

落实“有案必立,有诉必理 ”,畅通家庭刑事自诉案件立案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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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了《 无情的现实面前,情理法是多么的苍白》,觉得,这种事情应该不少。因为现在的道德水平普遍不高了:有父母在孩子年幼的时候遗弃孩子的,有成年孩子遗弃年老父母的……

家庭关系如此不堪,绝不是大家所希望看到的,所以,就有必要通过公正司法来转变这种败坏的社会风气。

在从根本上解决这类问题之前,落实“有案必立,有诉必理 ”,畅通家庭“刑事自诉”案件立案渠道,细化司法解释,维持家庭关系,或许是震慑家庭犯罪的一种方法。

社会变成这个样子,国家需要反思,个人更需要反思。相当多的人对这个问题有了正确的认识了,国家也就随之改变了。应该相信,每个人都努力了,国家是人民的,就不是一句空话。成为国家的主人,从来都是靠施舍得到的。如果你我他都不从自己做起,从小事做起,人民当家作主这一天就很难到来。

以前,也是亲身经历,曾去法院对一个母亲遗未成年弃婚生子进行“遗弃罪”立案登记,那家法院没有登记立案。结果,被告人,也就是那位母亲,就以法院没有立案而变得更加肆无忌惮。被告人的逻辑就是:没有立案说明她没有过错,没有违法,没有犯罪。在被告人那里,没有立案能说明的问题可真多。

这就是法院在完全符合“形式要件”情况下违法不立案的一个直接结果。一个常年连婚生子“抚育费”都不支付的母亲,居然还好意思拿着“遗弃罪”没有立案而理直气壮为自己辩解,认为之前不支付抚育费这样的遗弃孩子的做法没有错……

礼义廉耻,国之四维。四维不张,国乃灭亡。该立案而不立案,不是一件小事,它和许多事情相互关联,影响着社会风气。

法院的立案是有明确的可操作的立案标准的,当前的立案标准几乎没有模糊空间,如果符合了立案标准而不立案,就是违法,甚至是犯罪。 穷尽其他解决问题的方法后,国家应该允许人们通过法院解决问题。

对刑事自诉案件,不能依法落实“有案必立,有诉必理”,就是司法腐败。因为刑事自诉案件主要是通过被害人自己通过法院维权的。被害人都不能依法立案,怎么通过法律维权?

这案件的细节,等事情告一段落后,将会详细公布在网上。公布是为了让更多人通过真实案例懂得一些法律,在保护自己的法律道路上少走一些弯路。是一种老百姓自己帮自己。

社会风气和新型冠状病毒一样,都会伤害到每一个人,无论高低贵贱。他们的区别是,病毒的伤害直接、明显,而社会风气的伤害相对隐蔽、缓慢,常常是温水煮青蛙。社会风气的伤害更大。社会风气好了,害人的病毒就不会出现,就是出现了也不会是太大的问题。

谁守法谁吃亏,不应该成为司法的实际效果。

盼望一个新时代的真正到来,盼望一种真正美好家庭关系的普遍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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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家庭、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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