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不可以把执法权还给人民群众? 吴铭

可不可以把执法权还给人民群众? 吴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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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枫桥经验的推广落实,恐怕不光是个法律问题,还应该是个政治、经济、文化问题,是个谁当家作主的问题。

  这几天,看到公安部领导纪念“枫桥经验”的报道。主要做法或者说成绩是“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要实现这一点,“但最重要的一条,是如何做群众工作,教育群众,组织群众,做一般性的公安工作。”也就是说,把一般性的“公安工作”,交给群众。

  我提出,现在能否把执法权交给群众?

  我觉得,枫桥经验的突出特点在于,把一般执法权交给群众,由群众来处理人民内部矛盾。而公安机关的主要精力用于处理敌我矛盾。

  当前的做法却与枫桥经验有很大的不同:公安、法院、检察机关几乎承包了所有法治工作,而人民群众在法律面前,在执法人员面前,只是被动的“守法者”,完全没有主观能动性。法律成了人民群众的“奢侈品”,根本享受不起,有事也不找法律。这样的结果是什么呢?结果就是:一是尽管普法工作做了这么多年,老百姓对法律究竟什么内容,还是不知道,甚至不关心,更甚至排斥法律。二是尽管执法人员每天忙碌,但是,社会治安形势并不见好转,恶性犯罪现象频传,干群关系、党群关系相当陌生。不光社会治安方面,其他质量监督、安全监管、食药监管、司法公正、反腐倡廉、建筑质量监管、扫黑除恶、扫黄打非等监管执法领域,都不令人满意,事故、案件频频发生,社会影响非常不好。

  可不可以认为,尽管执法机关被赋予了执法权力,但实际上,他们并没有将法律落到实处的能力。他们的执法工作,即使刨去腐败因素,也还是不如人意的,是漏洞百出的,是远远没有达到目标的。事实证明,单纯依靠公检法等司法机关来执法,则法治效果必然不彰。

  那么,既然我们强调人民群众是这个国家的主人,强调“群众路线”,强调相信群众、依靠群众,强调为人民服务,为什么人民群众就不能有执法权呢?为什么不把执法权从公检法机构以及律师机构手中解放出来,交还给人民群众呢?

  我想,人民群众应该是享有执法权力的。

  当然,公检法机构在把权力交给人民群众之后,也不是无事可干,而要协助人民政府,指导、领导、协助人民群众把这个权力履行好,同时,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反馈,修改完善法律法规。

  这里的人民群众,并不是无组织、无纪律的乌合之众,必须是用马克思列宁主义和毛泽东思想武装起来的人民群众,必须是有党在政治上思想上组织上坚定正确领导的人民群众,必须是有组织、有纪律、有理想、有信念的人民群众,必须是有社会主义主人公意识的人民群众,必须是有劳动生产单位的人民群众,必须是个在政治上、经济上、文化上当家作主的人民群众。

  让人民群众执法,那么,所执行的法律,必须是维护人民群众利益的法律,而不是破坏他们利益的法律。人民群众有了执法权,就可以在执法实践中,找出法律条文中不易执行、不符合群众利益的内容,反馈给有关立法部门,对法律进行完善。人民群众享有执法权,就意味着他们在日常政治生活、经济生活、文化生活中,必须处于主人、主导地位,而不是被定位于“弱势群体”。

  我想,枫桥经验的推广落实,恐怕不光是个法律问题,还应该是个政治、经济、文化问题,是个谁当家作主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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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家庭、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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