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中华:疑难案件要有民主的判决,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2020-05-13

陈中华:疑难案件要有民主的判决,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2020-05-13
分类:读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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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针对广大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男子奸杀10岁女童二审改判死缓一案,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发布消息,称决定对案件调卷审查。本案并不复杂。2018年10月4日,广西灵山10岁女童小燕(化名)在回家途中被同村男子杨某强奸后死亡,案发两天后杨某去当地派出所投案自首,一审被法院判处死刑。此案争议点在二审。法院根据杨某的自首情节,改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判决一出,舆论哗然,很多网民认为该案性质极其恶劣,必须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在近年来加强保护未成年人和防范女童被性侵的社会共识下,不难理解网民和家属的愤慨——他们希望法律能够还小燕一个起码的公道。如果死缓的改判得以成立,很容易形成“恶的示范”,这是谁都不愿意看到的局面。最高人民法院也曾明确表态,性侵害儿童犯罪严重损害儿童身心健康,严重违背社会伦理道德,人民法院对此类犯罪历来坚持零容忍的立场,对犯罪性质、情节极其恶劣,后果极其严重的,坚决依法判处死刑,绝不姑息。这也是很多人认为杨某罪无可赦的原因。唯一的争议在于能否采纳杨某的自首情节来对他实施轻判。

  我国刑法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里的“可以”是一种倾向性意见,即可以从轻或减轻,而不是“必须”“应当”从轻或减轻。很多法律界人士指出,对于强奸未成年人这类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的案件,法院应当根据被告人实施的犯罪行为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来综合量刑,完全可以对杨某不予从轻处罚。单单揪住“自首”的情节来轻判杨某,犯了“因为一棵树而忽视整片森林”的错误,这既不符合常识常理常情,也没有考虑到案件的社会效果,是一种机械司法。

  当然,也有网民指出,就这起案件来说,情节极其恶劣,改判死缓实在难以接受;但就自首轻判来说,可以引导其他犯罪分子主动投案,减轻刑侦负担。想必法官也是左右为难,所以在判决中加入了“对杨某限制减刑”的明确要求。但是,广大网民显然没有买账,民意依然汹涌。真理越辩越明,案情越查越清。尽管本案是否发回重审还不得而知,但最高人民法院宣布对案件调卷审查,显然为重新审视案件开了一个好头。在这个意义上,这是司法积极回应民众诉求的第一步,值得点赞。

  同时,当有关该案的争议演变为全社会关注的话题时,杨某的生与死已经超越了个案本身。要看到,司法判决作为一种激励机制和标志导向,会影响到当下的社会心态,也会影响到今后人们的行为选择。接下来,无论是否改判,法院都应该围绕案件的争议点来有效地释理说法,澄清焦点纷争,消除公众疑虑,全面回应人民群众的司法诉求。

  我认为:司法应该有一只善听的耳朵,倾听民意,在法律提供的自由斟酌幅度内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合理的民意应该尊重,公正司法才能真正实现。任何法院判决任何案件都应既要符合法律的规定,也要符合普通民众的一般认知,对疑难案件要有民主的判决,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司法领域的民意,具有追求公平正义的目的性这一首要特征。基于司法是社会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认识,民意对司法的关注,往往体现在对公平正义的追求上,包含着社会大众对司法公正与效率的期望。司法的本质在于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而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反映的正是民意的目的,因此,从应然状态而言,民意的目的正是司法所追求的结果,二者应该是统一的。

  民意的表达是对司法的有力监督,亦是保障司法公正的需要。监督是一种约束,它可以制约被监督者滥用权力,保证监督者目的的实现。由于司法实现公平正义的本质与民意的目的一致,这使得民意监督司法成为必需。民意也只有对司法进行监督,才知道司法是否实现了其目的。司法过程是一个适用法律的过程,通过立法表达的民意能否在司法中得到实现,这是广大民众关心的问题。

  当司法的各项活动置于民意的监督之下,最大限度地公开审判过程,最为详尽地公开裁判理由,最大范围地公布法律文书,使整个司法活动公开化、透明化,司法过程中的不公就会得到最大限度的遏制,司法也必然会朝着体现民意的公平正义道路前行。各级法院要充分认识到人民群众法治理念的提升对司法公正提出的更高要求,在新媒体环境下,要更加积极主动听取社会公众意见,认真回应人民群众关切,以严谨的法理彰显司法的理性,以练达的情理展示司法的良知,以平和的姿态体现司法的温度,努力形成真论与司法的良性互动,最大限度地凝聚共识,让人民群众从内心认可并支持司法机关依法作出的裁判。

  司法公正是离不开民意参与的,司法审判更不能违背人之常情,独立审判与尊重民意并不矛盾,长期以来,在一些热点公共案件中,总有某些声音指责“舆论绑架司法”、“民意破坏法治”,甚至个别司法人员表示“不亲自看完案卷,就评论判决的是非对错,就是耍流氓”。 强调审判独立是对的,但试图以“专业的借口”堵上悠悠众口,却是对民意的漠视。任何判决都不应刻意逃避民意的议论,无菌室的司法是无法赢得公信的,要尊重人民群众的朴素情感和基本的道德诉求、将个案的审判置于天理、国法、人情之中综合考量。

  “我国有着数千年文化传统,天理、国法、人情是深深扎根人们心中的正义观念,蕴合法治与德治的千古话题。所谓天理,反映的是社会普遍正义,其实质就是民心。民心是最大的政治,民心所向关系到执政根基。”一个案件的审判,首先要最大限度追求法律正义; 同时,要兼顾社会普遍正义。这体现了德治的要求,也体现了对民意的尊重,是讲政治的表现。人情也是德治应有之义。讲人情,不是要照顾某个人的私人感情,而是要尊重人民群众的朴素情感和基本的道德诉求,司法审判不能违背人之常情。“实现法理情的有机结合,既要靠完备的法律制度,更要靠法官的经验、智慧与良知。”在刑事审判领域,无论是制定司法政策,还是办理司法案件,都要统筹兼顾法律正义和社会正义,坚守法律底线和道德底线,努力探讨和实现法理情的有机结合。

  要准确把握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尊重民意的关系。独立审判与尊重民意并不矛盾,要坚持辩证法、两点论,不能走极端、陷入主观主义和教条主义,坚决防止一强调独立审判就不考虑人民群众的期望和关切,一强调倾听群众呼声就放弃独立审判的原则和要求。一方面,要坚持依法独立审判的司法原则,始终保持理性、客观、冷静的司法态度,对案件的处理做到实事求是,决不能做出违反事实和法律的裁判。另一方面,要坚持司法的民主性,坚持司法的群众路线,通过畅通司法公开的渠道,认真倾听人民群众诉求,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在人民群众的参与、见证和监督下以真诚善意的态度,审慎行使司法审判权,努力让人民群众真切感受司法机关的公正无偏。

  目前,社会上出现了不少争议性案件,司法判决和民意之间出现了比较大的分歧。“司法引发的一些舆情,成因十分复杂,司法机关必须反躬自省:有的是裁判释法说理不够透彻清晰,让人产生误解;有的是案件审判过程不够公开透明,导致外界质疑;有的是触及道德伦理,引发道德评判等等。”由此可见,当司法和民意出现比较大的分歧的时候,不能一味无视民意的理性议论,有些很可能是因为部分司法人员或部分司法案件的审判本身出了问题。

  法律和民意,本质上是不矛盾的。民间关于正义、尊严、是非的朴素理念,以及种种正常的世事人情,应该被法官充分考虑,在司法渠道中有正常的吸纳;民间的批评之声,也不宜简单粗暴地扣上“舆论绑架司法”的帽子。坚持依法独立审判的司法原则,需要实事求是,绝对不能做出违反事实和法律的判决,这点毋庸置疑。但另外一方面,同样必须坚持司法的民主性,让民众积极参与、见证和监督。否则,民众无法真切感受到司法机关的公正无偏,也就谈不上司法公正的获得感。

  司法作为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而法院无疑就是这道最后防线的终极守护者,与人民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有些法官对法律的任性解读,任性判决造成了案件判决后,当事人不得不再去申诉,申诉再申诉,导致信访局门庭若市,甚至造成有些状告无门的人滥杀无辜报复社会。

  由于利益驱动和监督缺失,司法腐败行为已经成为了一种“潜规则”。民间流行的一句顺口溜——“吃了原告吃被告”,说的就是贪赃枉法的法官。一旦出现司法腐败,解决社会纠纷的法院就开始在制造新的纠纷。一些遭遇不公的当事人甚至直接绕过法律程序,作出危及他人危及整个社会的极端举动;又或者利用自己的某种关系解决纠纷,向“黑社会”求助,这将引发更严重的社会冲突。

  司法公正对统治者和被统治者来说,都是一场双赢游戏。司法公正,牺牲掉的只是少数权势人物,而赢得胜利的则是整个政权。司法的相对公正对社会建设的重要性怎么强调都不为过。在任何社会,司法是保障社会正义最重要,也是最后一道防线。

  党要加强对司法机关的全面领导,对司法机关不公正的裁决,决不能袖手旁观,更不能让司法机关独立办案变成独立王国,肆无忌惮地违法执法贪赃枉法。中国的司法绝不能脱离党的领导,对违法执法贪赃枉法的司法官员必须严惩不贷,才能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北京法健咨询服务中心陈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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