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质证指引(内部使用)

民事案件质证指引(内部使用)

Embed below code to your site

1.总则

1.1民事案件中的质证,是指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提交证据在合法性、客观性和关联性方面的意见。质证的目的在于通过与举证方就所举证据及其证明对象的辩论,最终使法庭做出对已方有利的事实认定。

1.2质证方通过质证程序应当达到如下效果:

(1)通过直接否定对方证据,使对方请求赖以存在的事实丧失证据支持,从而不被法庭采信;

(2)通过有效否定对方证据或降低对方证据的证明力,以影响对方当事人的在法庭心中的诚信状况,从而增加对方当事人的举证成本和诉讼风险;

(3)通过否定或利用对方证据,进一步强化已方主张事实的客观性,以增强已方在法庭心中的诚信度,降低我方的举证成本和诉讼风险;

(4)通过质证减小法庭在对已方有利事实认定上的自由裁量权。

1.3质证时必须对举证一方提交的证据发表如下意见:

1.3.1对证据的真实性发表如下一种意见:

(1)对真实性无异议;

(2)对真实性有异议;

(3)因为并非该证据的当事方,也不知道该证据的形成过程,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不发表意见。

1.3.2对证据的证明对象发表如下一种意见:

(1)对证明对象无异议;

(2)对证明对象有异议,并提出具体异议和理由。

1.3.3确认该证据或证明对象是否与本案有关联。如果没有关联,应当向法庭提出并说明理由。

2.质证前的准备工作

2.1对法庭在庭前送达的证据,应当及时提交委托人并组织核实,然后向委托人了解如下情况:

(1)听取委托人对该等证据的综合性意见;

(2)向委托人充分了解证据的形成过程和背景;

(3)向委托人了解证据的真实性,评估对方是否能够出示证据原件;

(4)向委托人确认是否同意对方当事人的证明对象。

2.2依据向委托人了解的情况,确定对方当事人所提交证据中哪些属于证明其主张的关键性证据,哪些是影响我方主张事实的关键性证据。然后充分评估该证据对案件处理结果的整体影响。

2.3组织委托人进一步收集和整理证据,并依据对方当事人的举证情况进一步完善举证和质证策略,并通过提交新证据制订反制策略。

2.4依据前述的评估和分析,制订具体的质证方案。

2.5依据制订的质证方案撰写书面质证意见,并在庭前将书面质证意见及相应的电子文档提交书记员,以方便法庭准确记录。

3.质证应当坚持的基本原则

3.1必须就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对象明确发表意见。

3.2对不能否认的证据应当及时予以认可,以获得法庭的信任。

3.3对于法庭或对方当事人能够通过调查取得或核实的证据,虽然存在一定瑕疵,但在充分评估风险后应当予以确认。

3.4对于对方存在明显瑕疵的证据,应当果断予以否认,并向法庭简要说明理由。

3.5质证策略应当与辩论意见保持高度一致。

3.6必须全面查证对方提交的证据,充分挖掘举证方提交证据中的全部信息并进行辨识。

3.7通过质证的精细化策略影响对方必胜信心,以便在案件不利时有机会通过调解结案。

3.8质证意见务必做到逻辑简单、观点明确,与己方主张保持高度一致。

3.9质证时应当简短、果断、坚定、充满自信,不得在法庭上有犹豫或模棱两可的表现。

3.10应当认真核对笔录,确认书记员的记录是否与我方当庭陈述的质证意见相一致。

3.11充分评估和预防在质证中因自认事实而产生的诉讼风险。

4.对各类证据质证时需要注意的事项

4.1对“当事人陈述”质证时应当注意:

(1)就对方当事人在法庭中的陈述明确发表认可还是否认的意见;

(2)如果不认可对方当事人的陈述,应当向法庭提出充分理由;

(3)在对当事人陈述进行质证的过程中,应当认真听取法庭提出的问题,并迅速分析法庭提出此问题的目的,然后及时、慎重地回答法庭的提问。如果遇到一时无法回答的问题,应当直接向法庭说明,并向法庭申请庭后核实,切忌没有目的地随意回答法庭提问。

4.2对“书证”质证时应当注意:

(1)必须要求对方提交书证原件,然后才能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发表意见,对不能提供原件的书证原则上拒绝质证;如果对方不能提供原件,法庭要求附条件发表质证意见的,在核对笔录时必须确认是否在笔录中明确了所发表质证意见的前提;

(2)核实并确认证明对象是否与所质证据一一对应,同时应当认真阅读书证的全部内容,在充分理解该证据的前提下发表质证意见。

4.3对“物证”质证时应当注意:

(1)应当查看物证的实物,否则不对物证的真实性发表意见;

(2)查看物证的外在表征及所附的标牌、说明书等文件中记载的内容,逐项核实其是否与证明对象一一对应。

4.4对“视听资料”质证时应当注意:

(1)应当确认该视听资料是在交易进程中形成,还是在争议发生后形成;

(2)确认视听资料是否完整,是否存在剪辑;

(3)如果该视听资料是真实的,应当明确予以确认。对视听资料进行鉴定应当慎重,以避免不利的鉴定结论,使法庭丧失对我方的信任。

4.5对“电子数据”质证时应当注意:

(1)确认电子数据是否源自一个中立的第三方,以及是否容易被一方当事人修改;

(2)确认电子数据与本案当事人的关联性,如电子邮箱、手机号码的所有者是否与本案当事人有关;

(3)如果电子数据是真实的,且容易被法庭核实,应当予以确认。然后将质证重点放在证明对象及关联性方面。

4.6对“证人证言”质证时应当注意:

(1)要求证人出庭作证;

(2)确认是否有利害关系;

(3)确认证人是否为知情人;

(4)没有把握不轻易向证人发问;

(5)对于单位向法庭出具的证明材料,应当审核该单位的主体资格是否合法存续,且证明材料中是否有该单位负责人或经办人的签章。

4.7对“鉴定意见”质证时应当注意:

(1)应当重点分析鉴定结论中声明的适用条件和保留意见;

(2)复核鉴定结论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并复核其逻辑结构;

(3)如果请求鉴定人员出庭,原则上应当委托相关专业人员出庭参与质证。

4.8对“勘验笔录”质证时应当注意:

(1)应当复核勘验笔录形成的参与人员及形成时间,判断是否存在逻辑漏洞;

(2)应当用本案的其他证据或认定的无争议事实,复核勘验笔录中记录的内容,以复核实其客观性。

5.质证意见的制作与排版

5.1页面布局

5.1.1纸张采用A4,纵向设置;

5.1.2页边距采取普通模式,即上下均为2.54,左右均为3.18;

5.1.3首先将全文字体设置为中文宋体、西文TimesNew Roman,字号小四,行间距1.5倍,段间距为段前0、段后0。设置方法是全文选中,然后一一操作前述各设置选项;

5.1.4在上述状态下进行民事案件质证意见中各模块的排版;

5.1.5质证意见的内容包括:

(1)案件信息;

(2)标题;

(3)质证意见的发表前提:

(4)正文;

(5)保留意见;

(6)提交人信息。

5.2案件信息模块的排版

5.2.1案件信息内容为受理法院就该案配置的案号;

5.2.2案件信息设置为宋体小四号字黑体,行间距设置为1.5倍,段间距为段前0、段后0,居左设置(不退格)。

5.3标题模块的排版

5.3.1 标题内容为:“(质证方)就(举证方)提交证据的”的“质证意见”。

5.3.2标题设置为两行,其中:

(1)第一行:“(质证方)就(举证方)提交证据的”,宋体小四,段间距为段前0.5、段后0.5,居中设置;

(2)第二行:“质证意见”设置为华文中宋加黑小二号字,段间距为段前0.5、段后1,居中设置;

5.4质证意见发表前提

5.4.1质证意见发表前提包括:“(受理法院全称):”+“在(举证方)能够提交其证据原件的前提下,(质证方)对(举证方)提交的证据发表如下质证意见:”;

5.4.2“(受理法院全称):”单独设置一行,字体为黑体小四,段间距为段前0.5、段后0.5,居左设置;

5.4.3“在(举证方)能够提交其证据原件的前提下,(质证方)对(举证方)提交的证据发表如下质证意见:”单独分段设置。字体为宋体小四,段间距为段前0.5、段后0.5。

5.5正文模块的排版

5.5.1正文按需质证的证据分单元设置,每个单元分三部分:

(1)需要质证的证据信息(需要列明证据分类、证据编号和证据名称,不得改变举证一方的证据编号和证据名称);

(2)“质证意见”标题;

(3)质证内容正文。

5.5.2举证一方对所举证据有分类的,应当将该分类名称单独设置一行。该行内容的字体设置为黑体小四,段前0.5,段后0.5。

5.5.3举证内容分为证据编号和证据名称。字体设置为宋体小四,段间距为段前0、段后0。

5.5.4“质证意见”标题,单独设置一行。字体设置为黑体小四,段间距为段前0.5、段后0.5。

5.5.5举证正文的内容应当包括对证据真实性和证明对象的明确意见,如果对证据的关联性有异议的应当明确表示并说明理由。该部分内容字体设置为宋体小四,段间距为段前0.5、段后0.5。

5.6保留意见的排版

5.6.1该部分内容为“以上质证意见仅便于书记员记录,最终的质证意见以当庭陈述的内容为准。”

5.6.2该部分内容单独设置一个自然段,字体设置为宋体小四,段间距为段前0.5、段后0.5。

5.7提交人信息的排版

5.7.1分三行设置,其中

(1)第一行:“提交人:(质证方的姓名或名称)”;

(2)第二行:“委托代理人:(姓名)”;

(3)第三人:提交日期,格式为中文(如: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二日)。

5.7.2本部分内容的字体均设置为宋体小四加黑,段间距为段前0.5、段后0.5。

5.7.3本部分内容距离“保留意见”的最后一行应当留有三个空行的距离。

5.7.4本部分内容的任何一行的最后一个字均距离右边界8个字节的距离。

6.其他

6.1向法庭提交书面质证意见及电子文档时,应当向法庭声明该电子档及书面质证意见仅便于法庭记录,原则上不提交对方当事人。

6.2团队各成员在使用本指引期间,应当注意收集各方反馈信息及执行效果,并不断总结经验,以便于对本指引不断升级。

发现了错别字? 请选中并且点击Ctrl+Enter发送!

 

 

孩子、家庭、社会。

登陆投稿

免费邮件订阅

输入您的电子邮件到下面的空格中,点击订阅,关注《海之子》的最新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