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提出赔偿补偿和经济帮助有啥差别?

 离婚时提出赔偿补偿和经济帮助有啥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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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保护婚姻关系中的弱者和无过错方,我国《婚姻法》规定了离婚时的过错赔偿、请求补偿和经济帮助三项制度。然而很多人并不了解这三项制度的差别和适用条件,往往只会笼统地提出赔偿要求。殊不知,这三项制度各自都有明确的适用条件,不能混为一谈。

对方有过错可主张赔偿

夏雨和李某于2008年结婚。婚后,两人经常为一些生活琐事发生争吵,性格暴躁的李某时不时对夏雨拳打脚踢。饱受拳脚之苦的夏雨逐渐对婚姻失去了信心,几次提出要和李某解除夫妻关系,但是每次李某都道歉和忏悔,并苦苦哀求夏雨不要离开自己。今年2月,李某又一次施暴,忍无可忍的夏雨一纸诉状将丈夫李某告上法院,要求和李某解除婚姻关系,并请求法院判决李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法院审理认为,李某以殴打的手段,给夏雨的身体、精神等造成了一定的伤害,其行为已经构成家庭暴力,故在准予两人离婚的同时,判决李某赔偿夏雨精神抚慰金5000元。

【法官点评】

我国《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根据该法律规定,只要夫妻一方有上述四种情形之一的,另一方就有权在离婚时要求对方赔偿。根据立法精神,这种“损害赔偿”,包括实际损失的填补和精神损害的慰抚两个方面,但主要是精神抚慰性质的。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规定,根据对方的过错程度、侵害的手段以及所造成的后果等情况确定。值得提醒的是,对方过错,可要求赔偿的情形仅限于《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且该损害赔偿请求,只能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或离婚后一年内提出。无过错方不起诉离婚而单独提起损害赔偿请求或在离婚后超过一年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尽义务较多可请求补偿

金某与何琳于2004年登记结婚。结婚前双方曾约定婚后财产实行AA制,各花各的钱。婚后第二年双方生育一女。有了孩子后,何琳便辞去工作,专心照顾孩子和操持家务,而金某则忙于工作和生意,很少在家。长此以往,双方感情逐渐淡漠。今年4月,何琳向法院起诉要求与金某离婚,并要求金某给予经济补偿10万元。金某表示同意离婚,但因为婚前已和何琳约定婚后财产实行AA制,故不同意支付经济补偿金。法院审理后认为,金某和何琳虽然在结婚时对财产进行了AA制约定,但是何琳为了生育、照顾孩子而辞去工作,为共同生活付出了较多的代价,根据法律规定,金某应给予经济补偿,故依法支持了何琳的诉讼请求。

【法官点评】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取的财产归属问题上,我国实行的是法定共有原则,即归夫妻共同所有。但在法定共有原则之外,法律还赋予了夫妻双方充分的意思自治权,允许夫妻双方通过书面约定方式来确定婚后取得财产归各自所有。这种AA制的财产约定有其优越的一面,但同时也会带来了一些社会问题,本案反映的情况便是其中一种。在这种情况下,女方为了家庭的共同生活而付出了巨大努力。如果离婚时,对女方不适当的照顾,那么明显有失公平,不利于社会的和谐。因此,我国《婚姻法》第40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可以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给予补偿。需要提醒的是,离婚时的经济补偿仅适用于夫妻约定婚后财产实行AA制的情况,且行使的时间必须是“离婚时”即只能在离婚诉讼中一并提起。

生活很困难可要求帮助

陈某在一家事业单位上班,工作、收入都比较稳定。2008年初,他通过媒人介绍和王娟相亲,并知道王娟曾患有原发性癫痫病,但因双方互相感觉还不错,半年后,他便与王娟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不久,王娟癫痫病多次发作,陈某每次都被搞得手忙脚乱。无耐之下,陈某只得将王娟送回娘家,由其父母照顾。由于长期分居,双方感情渐渐疏远。而王娟虽经过多方求医,但癫痫病一直不见好转。今年6月,陈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到法院。法院认为,王娟系身患原发性癫痫病的病人,其与陈某婚后不久便分居生活,尚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陈某诉请离婚应予以准许,考虑到王娟身患疾病且至今未愈,离婚后生活难以自理等特殊情况,酌定陈某一次性支付王娟经济帮助费8000元。

【法官点评】

我国《婚姻法》第42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婚姻法上的经济帮助必须符合3个条件:第一,受资助方必须生活困难且又无力解决。这里的“生活困难”是指离婚时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离婚后一方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第二,受资助方必须是在离婚时存在生活困难,而非离婚后。第三,提供帮助的一方必须有负担能力。经济帮助的一般做法是短期或一次性给予对方帮助。但对于结婚多年,一方年老病残、失去劳动能力而又无生活来源的,也可以给予长期性的帮助。需要指出的是,经济帮助是在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后进行的,不能以受资助方分到的共同财产较多为由而免去对方给予经济帮助的义务。另外,在执行经济帮助期间,受资助的一方另行结婚的,对方可终止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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