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 完善“四类案件”监管制度 做到“放权不放任”

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 完善“四类案件”监管制度 做到“放权不放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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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1月24日 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完善院庭长管理监督机制,针对“四类案件”面临的“识别难、启动难、留痕难、公开难”的问题,结合自身实际,按照“权责明晰、规范有序、全程留痕、公开透明”的原则,制定实施了《“四类案件”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努力实现监管范围、程序、方式、责任的“四个转变”,做到“放权不放任、监管不缺位”。

一、认定标准具体化,实现监管范围从抽象到具体转变

一是群体性案件的界定本地化。综合考虑涉案人数、涉案群体、涉案领域、社会影响等多方面因素,系统评估案件可能形成集团诉讼、连锁诉讼的可能性,原则上把一方当事人人数在五人以上,或一方当事人虽不足五人但可能引发连锁诉讼的案件作为群体性案件。

二是疑难、复杂案件的范围具体化。民事、刑事案件主要从法律关系复杂、争议焦点多、证据采信存在疑问、法律适用困难等方面进行界定。行政案件则从行政机关的行政级别(县级人民政府)、被诉行政行为与其他法律关系交叉等方面来认定。执行案件主要包括被执行人为特殊主体、存在重大执行障碍、长期无法执结等类案件。同时,把可能引发较大舆情的案件、新类型案件、发回重审案件、再审案件等纳入疑难、复杂案件的范围。

三是类案冲突案件情形固定化。明确此类案件主要包括:与上级法院的裁判指引、类案处理规则、量刑规范化、量刑指导意见以及本院同类型案件的生效判决等可能产生冲突的案件;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未作规定,或虽有规定但规定不明确、或规定之间存在冲突的案件;以及处于新法、旧法衔接阶段的案件。

四是违法审判案件的含义明确化。此类案件主要是指当面或以书面、电子文件、电话等方式反映法官超审限、久拖不执、裁判不公,或其他违反审判纪律、廉洁自律规定的案件。

2017年1至5月,筠连法院无一名法官主动申报“四类案件”,也没有一件案件进入监管程序,但自6月实施监管办法以来,已发现、申报135件,经审定后有126件案件进入监管程序,占全院案件总数的4%。其中,群体性案件97件,疑难、复杂案件14件,类案10件,反映法官违法审判的案件5件。

二、明确四类主体和三个环节,实现监管程序从无序化到有序化转变

一是明确“四类案件”发现主体及发现重点。规定立案庭、承办法官、其他部门、院庭长四类发现主体,立案庭主要负责对群体性案件进行识别,承办法官重点识别疑难、复杂案件和类案冲突案件,其他部门(如纪检组、监察科、信访窗口)重点发现举报法官违法审判的案件。院庭长发现属于“四类案件”需要进行监管的,有权随时决定启动监管程序。

二是明确“三个环节”的审定程序。分别规定庭长、副院长、院长的审查权限,业务庭庭长审查后认为属于自己监管范围的,直接决定进入监管程序;认为不属于自己监管范围的,层报分管副院长、院长决定;分管副院长可以决定由自己监管、指令业务庭庭长监管或报请院长监管;院长可以直接决定由自己行使监管权,或指令分管副院长监管。

该院通过明确发现主体及审定程序,基本解决 “四类案件”由谁来发现、谁来认定、谁来启动监管的问题。在126件监管案件中,立案庭发现74件,办案法官申报29件,信访、监察部门发现5件,院庭长决定18件。

三、规范三种监管方式,实现监管方式从行政化到扁平化转变

一是规范静默化监管方式。对可能产生类案冲突的案件,院庭长可以向独任法官或者合议庭推送类案判决;对疑难复杂案件,院庭长可以向承办法官和合议庭推送典型案例、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对群体性案件,院庭长可以全程查阅卷宗、旁听庭审,对审判流程运行情况进行查看、操作和监控;对法官有违法审判行为的案件,院庭长可以调整承办人。

二是规范报告进展情况和评议结果的时间和方式。院庭长通过签发督办单进行监管,承办法官原则上在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予以报告。对于当事人信访举报的案件和疑难复杂案件,法官需要报告案件进展情况和评议结果。目前,筠连法院已签发督办单17份,重点解决群体性案件、信访举报案件和长期未结案件的处理问题,在把握办案节奏、确保办案效果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三是规范提交讨论的范围和时限。院庭长对审理过程或者评议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3日内决定将案件提交专业法官会议或审委会讨论。目前筠连法院已有20件“四类案件”提交了专业法官会议讨论,承办法官和合议庭采纳讨论意见19件,有5件提交了审委会讨论,提交讨论的案件无一件被改判或发回重审,有效确保了“四类案件”的办案质量。

四、强化信息技术支撑,实现监管责任从虚无化到有形化转变

一是自动化识别。按照“电脑+人工”的方式,首先由系统对不同案件、不同审级、不同门类进行区别筛查,自动提示是否属于“四类案件”,再由人工进行二次甄别,确保得到准确认定。

二是标签推送。对于已经认定的“四类案件”,系统进行标签化处理,并自动推送给相关院庭长、审管部门和承办法官。

三是节点控制。对于法官应该报告没有报告、应该提交讨论而没有提交讨论的,系统会自动冻结文书签发和结案审批流程,法官无法签发文书和报结案件。

四是全程留痕。无论是静默化监管、报告进展情况和评议结果,还是提交讨论,系统都能够自动记录操作过程和痕迹,随案永久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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