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的赔偿制度不失为解决当下医疗问题的一种有效方法

有效的赔偿制度不失为解决当下医疗问题的一种有效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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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充分保护患者的基本权利,才能提高当下的医疗服务水平。

当下的医疗问题,表面上是医疗水平低下的问题,是专业方面的问题;其实,是广大患者的权利没有得到保障的问题,是管理问题。患者的权利得到了保障,有利于提高医生的服务水平。医生没有一颗为患者服务的心,什么样的执业资质方面的要求都是靠不住的。

像张仲景那样的良医,历来都不是靠执业资质那一套发现的。

目前,看似医疗科学技术在进步,但实际医疗水平在下滑。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很多。但有效的赔偿制度不失为解决当下医疗问题的一种有效方法。这个制度可能解决不了根本问题,但至少有利于医生和医院的规范医疗。当下的很多医生,连基本的医疗规范都没有严格执行。基本的要求都没做好,更高的要求恐怕更是难以胜任。好的医生往往在医疗服务上有自己的一套,而不好的医生往往在推脱责任上有大同小异的一套。好的医生,因为他们在医疗上下了很多功夫,所以有自己的一套。而不好的医生,在推脱责任上虽然绞尽脑汁,但他们的手法往往是大同小异的。

附原文:

孕妇赴美生子死亡获赔千万,中国呢?

导语: 据美国《世界日报》报道,针对中国产妇赴美产子大出血死亡事件,陪审团近日做出裁决,医院应赔偿产妇家人共520万美元。反观国内,类似的医疗事故不仅常 变纠纷,即使走到了司法审判的步骤,赔偿金额往往也让患者不满意。此次事件高额的赔偿金让网友议论纷纷,但更值得借鉴的则是其处理医患矛盾的方式。

中美产妇死亡赔偿差距巨大

  美国医疗事故赔得狠,已经是众所周知。据统计,目前美国医疗事故官司的赔偿数额50%以上超过100万美元。几年前,一个因医院护理失误造成头部严重受损的男婴得到了9700万美元的赔偿。所以此次事故赔偿520万元,其实并无让人可惊讶之处。


  然而一个很奇怪的现象是,美国每年有近 10 万人死于医疗事故,2014年的产妇死亡率更是上涨了136%,但医疗纠纷却少有耳闻,更不会出现到医院拉横幅摆花圈的情况。而中国的孕妇死亡率实际是在逐年降低的,却为什么经常闹到大打出手天下人皆知?


  其实无外乎两个原因,不承认责任认定,不满意赔偿结果。


  在中国的类似案例中,很少存在医生或院方承担全部责任。例如今年福建一起案例,报道称:“上杭法院审理认为,被告诊疗过程中对林某产后出血认识 不足,观察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早期休克,抢救措施不得力,致病情进一步恶化,失去最佳抢救时机。被告的诊疗过失与产妇林某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即便存 在如此失职的行为,最终认定被告县医院也仅是承担主要责任,即承担70%赔偿责任,而非全责。


  赔偿金额则更是相去甚远,首先,在极少定全责的情况下,赔偿的金额就有所限制。例如2013年江西省曾出现产妇生产过程中胎儿死亡。法院判处医院承担部分 责任,赔偿金仅3万余元;而北京丈夫“拒绝手术签字致孕妇死亡”案一审判决,法院认定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朝阳医院无责任,但考虑到本案实际情况,由朝阳 医院向原告支付10万元的经济补偿。北京尚且如此,可以想见三四线城市的赔偿金额也高不到哪去。

中国赔得少 是钻了条例的“空子”

  赔偿责任的划分,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赔偿金额的多少。赔偿责任也就是侵权责任,在世界各国法律中的构成要件差不多,第一是医生或医疗机构存在过失,第二是该过失与患者人身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


  关于医疗过失的判断,世界主流国家的判断标准基本趋于一致。因中国各个医学学科的教材经常参考美国或欧盟标准,故其判断标准基本与世界统一。根 据媒体报道的信息,刘隆德医生的主要过失是,当发现产妇已经出现大出血后仍然离开了产妇,这个行为即使在中国大陆,无论是经由医学会或经由法医司法鉴定机 构,都可能鉴定构成医疗过失。


  但关于因果关系的判断,中国与世界其他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相比,差异就大得多了。


  大多数国家首先采用的是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思维,这一思维的要点是,先考察,如果没有这项过失,损害后果能否避免;如果能,避免的概率有多大。以 此次事件为例,法庭会预先设想,假设主治医生未离开产妇,她仍会因大出血而死亡吗?若主治医生在未离开产妇的情况下,产妇有超过50%的概率不会死亡,那 么产妇死亡与医生的过失之间就是100%的因果关系了。


  但在中国,医疗律师刘晔称,即使存在医疗过失,经由医学会或法医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成主要责任的很少,完全责任的几乎没有,多数是次要责任或轻微责任。这样的认定结果很大程度上是受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影响。

  在第四十九条的影响下,鉴定专家通常会将产妇的原发性疾病纳入重要考虑因素,凡产后大出血者,几乎都存在原发性疾病,如胎盘早剥、凝血障碍,以及前段时间 炒的沸沸扬扬的羊水栓塞等。以至于中国的鉴定结论几乎都将原发性疾病当成导致产妇死亡的主要原因。法院若依照这样的鉴定结果进行责任认定,医生医院负全责 的概率实在是不大了。

美国医疗事故赔得狠 未必全是好事

  在美国的法律政治环境下,保护消费者利益是大势。胜诉的原告,所获赔偿的中位数超过23万美元;庭外和解的案件,中位数的赔偿金额也超过12万美元;而一旦获得媒体关注,赔偿金额更常常达到几百万甚至上千万美元。


  有很多网友猜测,那么多钱医生赔的起吗,最终还不是赔的纳税人的钱?事实上并不是这样。一般医院和医生本人并不需要直接出这笔钱,而是由承担其 医疗责任险的保险公司来赔偿。在美国,医生、麻醉师甚至护士,都会购买自己的医疗保险。当发生事故后,保险公司会出面处理和赔偿。


  但这样高风险的保险费用也并不低,美国医生每年的医疗事故保险费大概占年收入的 10% 左右。而妇产科等诉讼风险较高的类别,保费更高,大概占到了医生年收入的 15-18%。此外,因为医生索赔金额无封顶限制,医疗事故民事诉讼费用不断上涨,使得自 1990 年至 2000 年短短的十年内,医疗事故保险费上涨了 140%。


  羊毛出在羊身上,有人调侃,在中国死不起,在美国病不起。美国医疗之贵,全球闻名。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的统计,2011年美国的医疗费用占GDP 的17.9%。平均每人每年花费超过8000美元,居全球之冠,是经合组织其他国家水平的两倍多。挂个号上百美元,阑尾手术要20000多美元。没有医保 的人,基本上是不敢进医院的。


  由此看来,在处理医患矛盾上,美国显然站的离患者更近些,中国则有些偏向医疗机构。这也是为什么美国出现医生上大街,而中国则是患者闹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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