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

据新华社消息,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9月2日上午在北京人民大会堂闭幕。会议经表决,任命应勇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

公开资料显示,应勇,男,1957年11月出生,汉族,浙江仙居人,大学学历,法学硕士,1979年4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76年12月参加工作。

应勇曾任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党组书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党组书记,上海市委常委、组织部部长,上海市委副书记,上海市委副书记、常务副市长,上海市委副书记、市长,湖北省委书记。

2022年4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任命应勇为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应勇简历

应勇,男,1957年11月出生,汉族,浙江仙居人,大学学历,法学硕士,1979年4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76年12月参加工作。

1976.12-1977.04 浙江省黄岩县澄江工商行政管理所办事员

1977.04-1982.05 浙江省黄岩县澄江派出所办事员、副所长

1982.05-1983.06 浙江省黄岩县城关镇党委委员兼镇派出所所长

1983.06-1983.11 浙江省黄岩县城关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1983.11-1984.09 浙江省台州地区行署公安处副处长、党组副书记

1984.09-1986.07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专修科学习

1986.07-1992.01 浙江省台州地区行署公安处处长、党组(委)书记

1992.01-1992.03 浙江省台州地委委员、行署公安处处长、党委书记

1992.03-1992.08 浙江省台州地委委员、政法委书记、行署公安处处长、党委书记

1992.08-1993.04 浙江省绍兴市委常委、公安局局长、党委书记

1993.04-1995.05 浙江省绍兴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公安局局长、党委书记

1995.05-1999.04 浙江省公安厅副厅长、党委委员(其间:1995.12-1997.06杭州大学法学专业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学习;1997.04-1998.12参加浙江省高等教育法律专业本科自学考试)

1999.04-2003.07 浙江省公安厅副厅长、党委副书记(2001.12明确正厅级)(1997.09-2000.07 浙江大学行政管理学专业函授本科学习)

2003.07-2003.09 浙江省纪委副书记

2003.09-2005.12 浙江省纪委副书记、省监察厅厅长

2005.12-2006.01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代院长、省纪委副书记

2006.01-2006.11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党组书记、省纪委副书记

2006.11-2007.11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党组书记

2007.11-2008.01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

2008.01-2013.04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党组书记

2013.04-2014.06 上海市委常委、组织部部长,市委党校校长、校委会主任

2014.06-2014.07 上海市委副书记、组织部部长,市委党校校长、校委会主任

2014.07-2016.09 上海市委副书记,中国浦东干部学院第一副院长

2016.09-2017.01 上海市委副书记、常务副市长、市政府党组副书记,中国浦东干部学院第一副院长

2017.01-2020.02 上海市委副书记、市长、市政府党组书记

2020.02-2020.06 湖北省委书记

2020.06-2022.03 湖北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

2022.03- 湖北省人大常委会主任

2022年4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任命应勇为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2022.09-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

第十九届中央委员

原标题:84岁前律师张军案再审,曾寄出4000余封申诉信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记者 | 见习记者 朱恩民

编辑 | 翟瑞民

32年前,律师张军被山西省昔阳县人民法院以教唆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罪等罪名判处有期徒刑15年。在寄出4000多封申诉信后,2022年3月31日,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再审此案。

界面新闻从张军辩护人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王殿学律师处获悉,庭审时间持续到晚21时,法院未当庭宣判。

本案知情人士向界面新闻透露,庭审过程中,山西省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张军有罪,不过检察院认为张军并非教唆拒不执行判决,而是帮助拒不执行判决,并表示可以考虑重新减刑,甚至免除张军刑期。

张军辩护人则在庭审中坚持张军无罪。据上述知情人士透露,辩护人认为,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罪本是自诉案件,而非公诉案件,由法院直接立案和检察院提起公诉,违反了当时的规定;此外,由于前期认定张军有罪的证言本身不稳定,而后期认为张军无罪的翻供证言稳定,无论后期证人证言是否可以绝对推翻前期证言,但是有合理的理由质疑前期证言确实不充分。

现年84岁的张军在获刑之前,曾是山西省政协政法委员会办公室主任、中国农工民主党山西省直委员会主任委员,也是山西省第二律师事务所的兼职律师。1989年,他为山西晋中昔阳县安坪公社(现乐坪镇)庞家峪村村民代理一宗因历史原因引发的土地纠纷,最终村民方败诉。在法院强制执行过程中,村民们采取了罢耕罢种等阻止执行的行为,被认为与此有关连的律师张军随后被捕。

1991年1月16日,昔阳县法院一审以受贿罪、诈骗罪、教唆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罪数罪并罚,判处张军有期徒刑15年,并判令退还索贿、受贿和诈骗的全部赃款。除此之外,法院还认定张军曾借打官司为由向庞家峪村索取18000元“实惠”,以及担任太原某公司法律顾问时,骗取了公司香烟、健力宝等物品自用,并报销了三张假的应酬发票。

不过,张军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自己并未教唆村民拒不执行判决,庞家峪村村民对此可以作证;此外,法院判定受贿的钱实际是村民委托代管的办案经费,诈骗行为实际也是他人报销,与自己无关,这些都有证据。

一审过后,张军不服提起上诉。1991年6月6日,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十年后,2001年3月2日,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张军受贿罪、诈骗罪两项罪名,维持教唆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

张军服刑期间,昔阳县公安部门还以涉嫌受贿罪将张军妻子郭章梅逮捕。1991年12月,郭章梅因犯包庇罪被昔阳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1993年,郭章梅因在狱中“积极改造,表现良好"而被提前刑满释放。1997年4月,郭章梅被宣告无罪,同年恢复公职。

张军曾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2005年11月7日,最高法作出刑事裁定书,认为原审认定张军犯拒不执行判决罪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因此裁定撤销判决,并发回昔阳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此后,本案历经昔阳县法院和晋中市中院共4次审理,最后晋中市中院依然裁决维持昔阳县法院的判决。

2010年,张军继续申诉至山西省高院。11年后,即2021年1月27日,山西省高院对张军涉嫌教唆拒不执行判决罪一案作出再审决定书。山西省高院经审查认为,张军涉嫌教唆拒不执行判决罪一案原判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裁定再审。

全国政协委员朱征夫:

建议适时取消寻衅滋事罪

 

《 人民政协报 》 ( 2022年03月01日   第 12 版)
 

本报记者 徐艳红

寻衅滋事罪是从1979年刑法流氓罪中分解出的罪名。我国刑法第293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全国政协委员朱征夫律师表示,在实践中,该罪名逐渐沦为类似于流氓罪的新的“口袋罪”。原因在于该罪名存在明显缺陷,许多与该罪名有关的概念过于模糊,不仅对司法实践构成困扰,也极易被滥用,造成社会过度刑法化。为此,朱征夫将于今年两会提交《适时取消寻衅滋事罪》的提案。

朱征夫认为,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缺乏明确性。明确性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然而,寻衅滋事罪中对于具体犯罪行为的表述难以准确界定。例如,在公共场所怎样的“追逐、拦截”行为才具有破坏社会秩序的特征?另外,他认为,寻衅滋事罪中“随意”“任意”“情节严重”“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等表述过于模糊,而这些又是该罪关键的构成要件。虽然两高出台了相关的司法解释,如明确行为人要有“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等主观动机,但具体案件中对行为人主观上的判断又可能存在不同意见。实践中就有人因追讨债务方式过激被判寻衅滋事罪,追讨合法债务是无事生非还是事出有因,主观怎么判断?司法解释仍无法消除该罪在犯罪界限上的模糊性。

此外,寻衅滋事罪与多个刑法法条存在竞合。按2013年两高的司法解释规定的该罪的行为特征,第二条(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93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①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②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③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④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⑤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⑥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与故意伤害罪(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第三条与侮辱罪、第四条与抢劫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第五条与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等均存在竞合。“一个法条惩治的行为与多个法条存在重叠,有重复立法之嫌。”朱征夫说。

再者,寻衅滋事罪存在体系上的逻辑缺陷。一方面,某些同样的行为达不到直接惩治该行为的法条的立案标准,却可以构成寻衅滋事罪。例如,故意伤害致人轻微伤不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却有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造成财物损失2000元达不到故意毁坏财物罪立案标准(立案标准为5000元),却可以构成寻衅滋事罪(立案标准为2000元)。另一方面,寻衅滋事罪起刑点为五年以下,这也导致了一个不构成刑罚较轻的罪名的行为,却可能构成刑罚更重的寻衅滋事罪。朱征夫说,正如前例,不构成刑罚均为三年以下的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却可以构成刑罚更重的寻衅滋事罪。这不仅是立法体系上的一个悖论,也不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最为重要的是,寻衅滋事罪所打击的危害行为,已有相应法律予以处理,取消该罪不会出现法律的空白。朱征夫表示,该罪表述的多种行为,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均有规定,例如该法第42条、第43条、第49条,规定了侮辱、威胁他人、故意伤害他人、故意毁坏公私财物行为的处罚标准,由此可见,“对于不构成犯罪的危害社会的行为,还可以施加行政处罚,法律并非听之任之。对于危害社会的行为,刑法并非唯一打击手段。因此,拒绝利用模糊的规定将更多的行为纳入刑法的考量,这既是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也是刑法谦抑性的体现。”

寻衅滋事罪的存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惩治危害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了社会稳定,但该罪名的种种弊端也是显而易见的,其模糊性不仅影响人民群众对权利义务的合理预期,也可能使得执法机关选择性执法,最终损害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减损人民群众对法律的尊重和信仰。因此,朱征夫建议适时取消寻衅滋事罪。

撰文 | 董鑫 余辉

重磅!

3月21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官网发布消息,十三届全国政协常委、社会和法制委员会主任沈德咏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在接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沈德咏是2022年首个被查的正部级官员。在本月初,他还出席了全国两会。

在沈德咏落马当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党组扩大会议。会议提到,坚决彻底肃清沈德咏流毒影响。

今年出席全国两会期间提交提案

沈德咏出生于1954年3月,今年68岁,江西修水人,1977年12月参加工作,1972年5月加入中国共产党,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刑事诉讼法学专业毕业,研究生学历,法学硕士学位。沈德咏是十八届、十九届中央委员。

1983年自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刑事诉讼法专业毕业后,沈德咏在江西省委工作,担任过江西省委政法委干部、调研室副主任。

1988年,他进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历任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副院长等职。在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工作了9年之后,1997年,沈德咏调任江西省纪委副书记。

1998年,沈德咏离开江西进京任职,出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党组成员、审判委员会委员。

据《中国新闻周刊》报道,他是最高人民法院历史上最年轻的一位副院长,并于2001年被授予二级大法官,成为中国首批大法官之一。

自2006年7月5日开始,中央纪委会同有关部门,对反映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违规运营社保基金问题进行调查。在调查中发现,时任中央政治局委员、上海市委书记的陈良宇涉嫌严重违纪。

2006年11月,沈德咏任上海市纪委书记兼专案工作领导小组组长,负责查处此案。

据《南方周末》报道,2007年春节,上任之初的沈德咏在上海纪委联欢晚会上即兴演唱了一首《敢问路在何方》,其间伴奏早停,但他坚持唱完。

在陈良宇案判决生效后,在上海任职17个月后,沈德咏于2008年重回最高法,出任最高法党组副书记(正部长级)、常务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

2018年3月,沈德咏担任十三届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主任,目前仍是十三届全国政协常委。

政知君注意到,今年全国两会期间他出席相关会议,并多次接受媒体采访。

3月6日晚,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界全国政协委员在驻地召开学习座谈会,沈德咏作为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主任参加并发言。

3月7日晚,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在驻地召开分党组第四十五次会议,沈德咏作为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分党组书记主持会议。

据《人民政协报》3月14日报道,沈德咏在两会期间提交提案,呼吁加快制定粤港澳大湾区民商事示范法。

提前退休,自称“问心无愧”

沈德咏被免职是在2018年,当时他64岁。

201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做出决定,免去沈德咏的职务。彼时,距离沈德咏到龄退休还有不到1年时间。

当时,最高法曾发文称,沈德咏是“我国首批大法官中最后一位离开法官岗位的”。

在沈德咏被免职后不久,最高法全体干警的办公平台上,曾收到沈德咏的一封告别书。

在离职告别书中,沈德咏写道,中央决定提前一年左右的时间,免去他在最高人民法院担任的各项职务是“根据他的诚恳请求”。

在告别书中,他还回顾了自己在最高法工作的情况。

他自称,在最高法前后20年,他“始终如一、问心无愧,真实地做了一回自己,真实地感受到了那种累并快乐着的感觉,真实地触摸到了工作与事业的关联、理想与现实的距离、庙堂与江湖的异同。”

他还写道,“我在这个岗位上已经坚守了18年,尤其是在常务副院长的位置上坚守了创纪录的10年零2个月,这是一个难度不小、风险不低的岗位,我自认为基本上做到了立足岗位、守好本分、尽力而为,没有贪渎擅权,没有媚上欺下,没有揽功诿过。”

在2014年3月,时满60岁的沈德咏还曾撰写了一篇带有自传色彩的小文《身为法律人 ——六十周岁述怀》。

当时,他将自己的法律职业生涯归纳为一句话:“没有说过多少违心的话,做了一些应该做的事情,办了一些有意义的案件,三十余年初衷不改,此生已无遗憾。”

如今再看这篇文章,颇为讽刺。

曾参与薄熙来、周永康、令计划、苏荣案审判

政知君注意到,在沈德咏之前,最高法还曾落马了一个“老虎”。

2015年7月12日,时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党组成员奚晓明被查。公开资料显示,奚晓明1982年1月毕业后就到了最高法工作,2004年6月至2015年8月成为最高法副院长。

在奚晓明落马之前,2015年5月12日,最高法正式宣布成立民法典编纂工作研究小组,组长由时任最高法副院长的奚晓明担任。

奚晓明落马之后,“民法典编纂工作研究小组组长”的身份改由时任最高法常务副院长沈德咏接任。

2017年2月,最高法原副院长奚晓明一审被判无期。

经审理查明:1996年至2015年,被告人奚晓明先后担任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副庭长、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副院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职务和工作中形成的便利条件,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案件处理、公司上市等事项上提供帮助,认可其亲属收受以及本人直接收受相关人员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14596934亿元。

在最高法工作期间,2018年1月,沈德咏还曾在《人民日报》刊文,其中提到了“反腐”。

在文章中他写道,“司法机关要积极投身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加深对反腐败斗争的规律性认识,以加强职务犯罪案件审判、完善反腐败追逃追赃机制等为抓手全面推进反腐败斗争,以零容忍态度坚决惩治司法腐败,通过深刻的自我革命推动伟大的社会革命,确保党和国家长治久安。”

2018年,《中国新闻周刊》曾刊文称,薄熙来、周永康、令计划、苏荣等案件审判时,沈德咏都在一线,亲自指挥。

最高法:坚决彻底肃清沈德咏流毒影响

3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周强主持召开党组扩大会议。

党组成员一致认为,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对沈德咏进行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充分表明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全面从严治党、坚决惩治腐败的坚定决心和鲜明态度。

会议提到,沈德咏涉嫌严重违纪违法,严重损害人民法院形象,严重损害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严重危害人民司法事业发展,影响极为恶劣,教训极为深刻。要深刻汲取教训,切实引以为戒,深入剖析原因,举一反三、引为镜鉴,坚决彻底肃清沈德咏流毒影响。

会议还提到:

加强对干部的管理监督,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的意见,教育引导干部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时刻绷紧纪律规矩这根弦,严以律己,以身作则,严格家教家风,管好自己、管好家属、管好身边人,不断净化社交圈、生活圈、朋友圈。

严惩司法领域腐败,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坚持重遏制、强高压、长震慑,毫不松懈严惩以案谋私、徇私枉法、充当诉讼掮客等违法犯罪行为,紧盯法院领导干部、审判执行人员等“关键少数”,紧盯审判执行权运行关键环节,坚持有案必查、有贪必肃、有腐必惩,坚决把害群之马清除出法院队伍,确保法院队伍绝对忠诚、绝对纯洁、绝对可靠。

     “北京孙小果”——郭文思,身上背负着两条人命,可一年多过去了,竟然没有下文了。。。

  标题里的这个问号,

  不是为我而问。

  一是为18年前惨死的无辜少女段佳妮而问,  

  二是为2年前惨死的无辜段姓老人而问!  

  两条人命,举国关注,

  没有判决书上网,

  也没有后续,

  我不得不继续向北京高院公开喊话:

  “北京孙小果”郭文思,

  到底执行死刑了没有?

  2004年8月,郭文思杀死女友段佳妮,

  被判处无期徒刑。

  一个花季少女死了,

  死在自己男朋友手里,

  换来的结果只是,

  无期徒刑。。。

  接着,郭文思的父亲动用关系,北京地区监狱、法院系统多人(包括北京高院的厅级干部)涉案其中,连续为郭文思减刑9次。

  虽判了无期徒刑,

  但郭文思在减刑9次后,

  只蹲了14年监狱,

  就于2019年7月刑满释放。

  2020年3月14日,

  一位段姓老人因提醒郭文思正确佩戴口罩,

  被郭文思出手打死。  

  疫情期间发生如此恶劣之事,

  举国愤怒!

  这才有了郭文思杀人后9次减刑的往事浮出水面。。。

  2021年1月29日,@北京二中院 判处郭文思死刑。

  北京高院涉及到郭文思案的官员,也被依法判刑。

下级分类

虽然不断有贪官落马的新闻,但这些新闻对法官几乎没有任何举一反三的警示作用。

当下的法院系统,依然严重腐败,已经腐败到不能再腐败的程度。这系统个已经成了制造冤假错案的根源。没有这个系统就不会有如此之多的冤假错案。

法官本应是守法执法的模范,可实际上,知法犯法的,最不守法的,最不懂法的,最不把法律当回事儿的,都在法官里面。法官远没有普通百姓守法。就是有这样的法官,才制造出了如此之多的冤假错案。

现在看来,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是完全必要的。国家应该寻找德高望重的人员为人民主持公道。决不能让法院成为坏人通过司法腐败达到目的的理想工具。

目前法院的根本问题是,法院已经失去了人民法院的性质,法官不再为人民服务了,不再是人民的公仆了。不解决这个根本问题的司法改革是毫无意义的,是别有用心的舍本逐末。

 

 

孩子、家庭、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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