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 41. 缓减免交诉讼费程序和条件
- (名词解释)
- ... 所谓免交,是指符合下列条件的当事人,无力交纳诉讼费用,经申请后,人民法院准予不交纳诉讼费用:①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②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③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无其他收入的;④因见义勇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⑤确实需要免交的其他情形。 申请缓、减、免交诉讼费,当事人应提交书面申请书,写明理由,并提交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申请人经济确有困难的证明材料。 ...
- 创建时间 2017年2月23日
- 42. 司法救助制度
- (名词解释)
- ... (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 (二)孤寡老人、孤儿和农村"五保户"; (三)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患有严重疾病的人; (四)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 (五)追索社会保险金、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金的; (六)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 (七)因见义勇为或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己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近亲属请求赔偿或经济补偿的; ...
- 创建时间 2017年2月23日
- 43. 六类民事案件鼓励诉前调解
- (国事)
- 合肥日报讯 记者昨日(2016年08月21日)获悉,省司法厅、省高院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开展诉讼与人民调解对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切实加强诉讼与人民调解诉调对接有效衔接。这意味着矛盾纠纷诉调对接将走向常态化、制度化和规范化。 据了解,《意见》明确了诉调对接的工作范围。要求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庭审前或审理中,可以将离婚案件,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继承、收养案件,相邻纠纷案件,买卖、民间借贷、借用等一般合同纠纷案件,损害赔偿案件等六类适合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的民事案件委派或委托给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
- 创建时间 2017年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