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发改率”越高越好考核二审或再审法官

用“发改率”越高越好考核二审或再审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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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发改率”的含义是,经过一审法院裁判了的案件,当事人上诉,经二审法院审理后,二审法院发回重审或改判的案件数量与总上诉案数量的比率。例如,上诉案有十宗,二审法院发回重审一宗,改判案件三宗,维持一审判决六宗,那么发改率就是40%。

现在,二审或再审法院硬性要求办案法官将发改率控制在上诉案件数量的5%以内,或者认为二审或再审的“发改率”越低越好,这必然导致上诉或再审案件审理出现“枉法裁判”,这实际上导致二审和再审已经失去了纠正“冤假错案”的功能。

为解决二审或再审根本无法有效纠正“冤假错案”这个问题,应该通过制定“发改率”越高越好这样的考核办法作对对二审或再审法官进行考核。

同理,对抗诉或申诉,也应该有诸如这样“发改率”越高越好这样的考核纠错办法。

只有这样,法院的审判监督或检察院的法律监督,才可能做到互相监督、互相制约而不是沆瀣一气、官官相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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