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百胜:歧视性语言辨析之卖淫女与失足女(最新版)

杨百胜:歧视性语言辨析之卖淫女与失足女(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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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定卖淫女真的能够被失足女所代替,那代替了之后就真的可以解决社会上和人们观念中歧视女性(妇女)的问题了吗?卖淫现象就从此不复存在了吗?事实并非如此,有了这所谓的正名,卖淫女会不会不以为耻反以为荣,一切照旧呢?甚至会更加猖獗,更加肆无忌惮地进行性交易和卖淫活动呢?

  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有什么样的社会存在和经济基础就会存在或产生出什么样的上层建筑和意识形态与之相适应。歧视性语言(以下简称歧视语)之所以产生和存在,是对时代的某种或真实或曲折的反映。歧视语属于上层建筑或意识形态之一种,本身是为一定经济基础,特别是为一定阶级的经济利益服务的。歧视语的出现既可以是官方意识形态的反映,也可以是民间自发总结而成的。关键不在于语言是否带有歧视性,而在于这种语言是否恰如其分地反映了真实的生活,与时代相契合,或者说是否接地气、名实相符。如果是真实生活的反映,那就不存在歧视的问题,否则,古今劳动人民在实践中所创造的无数精妙语言难道都要被扼杀掉?这不就是赤裸裸的文字狱吗!?而且能够完全禁绝掉吗?

  一般来讲,统治阶级为了自己统治的方便,对于歧视语往往会采取压制或限制的态度,以免歧视语的广泛流行会扰乱人心,危及统治的稳定。这本身是可以理解的,任何统治阶级都不希望自己的统治会因为歧视性语言的广泛传播而搞得人心惶惶,天下大乱,但由于所采取的措施,如强行封口或进行所谓语言的置换等不当措施,效果却往往适得其反,走向了反面。其实,歧性语之所以长久流行不衰,一定是有特定现实原因的,它反映了底层人民的心声,是对不平等现状的不满与嘲讽,也是对不良社会现象的鞭挞。社会一旦改进或完善了,风清气正了,人与人之间在经济地位、政治权力与其它关系方面关系变得平等一致了,社会整体也变得比较和谐了,那么歧视语就会因为缺失生存的环境、土壤(主客观条件)而逐渐消失,失去其生命力。

  比如,在现代汉语三音词的研究中,有人认为卖淫女(妓女)是歧视性用语,可以用失足(妇)女来取代它,似乎这样就算很尊重妇女(女性)的人格了,对那些深陷泥沼的女性名义上可能是个安慰,不以曾经卖过淫和发生过不洁性行为为耻。但是这两个词能够这样互相代替和置换吗?我认为这其实只是一个一厢情愿、自欺欺人的想法。古人说,名不正则言不顺,语言形式的改变代替不了事物本质的不变,不过是换汤不换药罢了!

  假定卖淫女真的能够被失足女所代替,那代替了之后就真的可以解决社会上和人们观念中歧视女性(妇女)的问题了吗?卖淫现象就从此不复存在了吗?事实并非如此,有了这所谓的正名,卖淫女会不会不以为耻反以为荣,一切照旧呢?甚至会更加猖獗,更加肆无忌惮地进行性交易和卖淫活动呢?很可能。

  人们的思想观念是自然进化形成的,是对现实的反映,而不能强行灌输,玩弄文字游戏,否则并不会长久存在,也改变不了现实的状况。

  那么,这两个三音词之间究竟是什么关系?为什么说不能互相代替呢?在笔者看来,两者之间存在着较大的也很明显的区别。

  首先,卖淫和卖淫女(妓女)是私有制不平等社会关系下的产物和丑恶现象,这种称谓或用语是对客观社会现实的如实、准确反映,已经存在了几千年,虽然是对女性性工作者(特色时代的称谓)的某种歧视性用语,但也只属于民间用语,很少见到官方文件中也这么使用。特别是在毛时代的前三十年,社会风清气正,根本就不存在妇女或女性卖淫的现象,根据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的原理,如果社会上已经不存在卖淫现象,那就不会出现卖淫女或妓女的歧视性称谓和用语了,即使使用,也仅仅是对历史现象的描述,是不值得大惊小怪的,根本不用担心会造成对妇女或女性的歧视问题,相反还是对社会现实的一种警示,以避免这种丑恶现象的发生。如果现实生活中真的发生了妇女被迫卖淫或主动卖淫以谋取利益的现象,也不应讳疾忌医,故意隐瞒,或者换一种语言(失足妇女)来解决这样的丑恶现象。而且按照法律规定,这已经不是失足的问题,而是犯罪的问题了。语言不是万能的,以语言来进行概念置换,玩弄文字游戏,企图掩盖社会现实所存在的问题,本质上是掩耳盗铃,自欺欺人。

  以失足女来代替卖淫女称呼,这是自欺欺人的做法,实际上是什么作用也没有的,民间照样会使用这样的称谓,一则是其含义比较明确,形象和贴切;二则是人民群众如此使用,其本质是对这种不平等社会现象的控诉和情绪上的表达,硬性阻止,封民之口是没有用的,不是长久之计。有人以为,换一个似乎很文明的用语,以失足女来代替卖淫女,就是对妇女的尊重,这不是赤裸裸的在欺骗人民没文化吗?不是在竭力掩盖事情的真相吗?最终只能是欲盖弥彰,引起人民群众的极大反感,不仅适得其反,达不到掩盖的目的,反而被认为是此地无银三百两,做贼心虚。

  再说,这两个词本身的含义确实也存在极大不同,不能互相代替。从相同点来看,主要有两点:一是二者均为三字词(三音词),二是它们的对象均指向了女性。两者之间的区别具体表现在几个方面:从主观目的或动机上看,卖淫女是存在以卖淫行为来获取金钱或物质利益的主观意图,而失足女则不存在这样的主观目的或意图,之所以叫失足女,显然是无意的或被骗失去了自己的贞操,女性在这种情况下就是一个纯粹的受害者,是需要救助的对象。如果主观上存在以性交易来换取物质利益的意图,那就与卖淫女没有任何区别了,就完全有别于失足女了。从客观的行为(包括次数)上来看,卖淫女一般是长期以此来谋利,而不是一次性的性交易行为。卖淫女发生性交易的场所一般也是比较固定的,如妓院、青楼或红灯区等等。而失足女通常只是偶尔一两次被动的性行为,而不是长期的获取物质金钱利益的性交易。当然,两者之间还存在时间(包括不同时代或年代)或空间(不同国度,比如有些西方国家的法律规定,卖淫是合法的)等方面的差异,需要做具体细致的分析。

  总之,关于歧视语(词)的问题,涉及怎么看待歧视语(词)的标准问题,如果标准确定了,有时候看似是歧视语的,其实是对现实生活的真实反映,如果名实相符就不存在歧视的问题,如果名实不符就可能涉及歧视的问题了。因此,名正言顺,名实相符,名副其实是非常重要的事,而不是可有可无的事。中国人自古以来就很重视正名和名实相符的问题,孔子两千多年前就说过:“必也正名乎”,“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事不成,则礼乐不兴;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故君子名之必可言也,言之必可行也。君子于其言,无所苟而已矣。”正名问题不是可有可无的事情,而是必须要做的事情,很多时候出问题不是因为说不到,而是因为做不到言行一致,名实相符。因为名不正言不顺,从而于法无据,于理不合。名实问题不是文字游戏,而是本质与现象之间的根本差别,涉及到大是大非的问题和根本利益问题,容不得任何模糊和混淆,需要引起高度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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