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中华:离婚程序中设置的冷静期,会使家暴者更加肆无忌惮

陈中华:离婚程序中设置的冷静期,会使家暴者更加肆无忌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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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中华:离婚程序中设置的冷静期,会使家暴者更加肆无忌惮

  

  据媒体报道,近日陕西一女子称结婚40年常被丈夫打骂,忍到仨子女成年后起诉离婚。法院认为夫妻生活40载,应珍惜来之不易的幸福晚年,只要双方互谅沟通仍是一个美满的家庭,驳回了女子离婚诉求。

  此案引起公众关注,一个重要的原因是:究竟是什么样的原因才能让一个女人在经过了40年的婚姻生活,在进入老年的时候,宁愿独自地生活,也要离开与自己相伴了40年的人?根据民事案件中“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主张自己遭受家庭暴力的一方,有义务举证对方实施了家庭暴力。

  而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家庭暴力常常发生在仅有夫妻二人在场的私密处所情况下,场合隐蔽,证据难以收集。现在,不得而知自称“结婚40年常被丈夫打骂”的女子是否提供了证据证明对方长期实施了家庭暴力。如果其没有提供相关证据,法院不会轻易判决离婚。

  离婚无小事,夫妻双方解除婚姻关系不仅仅是个人行为,更是一种社会行为,会涉及亲属、他人、社会甚至国家利益。虽然,法律对判决离婚的标准作了明确详细的规定,这些规定既充分尊重和保障了当事人的婚姻自由权利,也保证了国家公权力对离婚的适当干预。

  司法机关在审理离婚案件时,既要严格遵照法律规定的标准,也要审查双方当事人的情感情况。“感情破裂”作为判决离婚的基本标准,夫妻感情是婚姻关系的基础,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婚姻关系已经“名存实亡”,就应当依法予以解除。准予或不准予离婚,只能以夫妻的感情状况为客观依据。

  法理与情理,其实是可以兼顾的。司法机关应当依法承担好审查职责,最大限度地接近客观事实,成为维护夫妻婚姻关系的最后屏障,更要保障当事人离婚自由的权利。这样才可以最大限度地消除公众的疑虑,真正维护好婚姻秩序;不能为了表面的和谐,而为婚姻秩序乃至社会秩序带来更大的不稳定因素。

  珍惜来之不易的晚年?是感谢丈夫没把自己打死?让自己还能活到晚年?所以珍惜的吗?司“法”的人不讲逻辑,多么可怕!我认为,应该在完善一下法规,如果起诉过一次离婚被驳回的,后面产生严重后果的,由法官给予起诉人一定的补偿。

  另外,民法典第1077条规定了“离婚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此条规定中的“三十日”,即为当前引起各界热议的“离婚冷静期”。所谓离婚冷静期,就是冷静思考期,是指当事人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时,依法应当对是否离婚进行冷静思考,经过30天冷静思考后认为确实需要离婚的再办理离婚登记,意为防止极少数草率离婚与绝大多数人的利益冲突。

  我认为:离婚程序中的冷静期,是婚姻自由的绊脚石。其实草率离婚的可以马上再结婚,草率离婚在离婚中毕竟是极少数,为了防止极少数人草率离婚,却影响了大多人的自由简便和效率,会使很多人难以接受。并且,如若在离婚程序中设置“冷静期”,也有可能会放任本已激化的夫妻矛盾在此期间继续恶性发展,使家暴者更加肆无忌惮,借离婚冷静期伤害对方。这是法治的倒退、是侵犯婚姻的自由。

  立法者应当正确认识“离婚冷静期”与离婚率的关系。“离婚冷静期”的主要功能在于防止草率离婚,而草率离婚只是提高离婚率的因素之一,但不是主要因素。因而不能对“离婚冷静期”降低离婚率期望太高,更不能把“离婚冷静期”作为降低离婚率的“神丹妙药”。“离婚冷静期”对真正需要离婚者,并不能阻止其离婚。至于离婚率的高低,则有多重因素构成,包括当事人的政治与经济地位、婚姻价值观,社会风气影响等因素。降低离婚率要综合治理,单靠“离婚冷静期”是难以从根本上解决的。

  北京中公法律咨询中心主任陈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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