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担责年龄该好好修定了!

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担责年龄该好好修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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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狱空荡荡,何人狂魔在人间!刑法中关于违法犯罪分子担责年龄不作修改,法律的强大震慑作用就不会发挥的淋漓尽致,未成年人残害未成年人的悲剧还会再次发生。

  2020年10月29日,陕西省兴平市金城实验中学初二15岁的休学学生袁啸天被2名社会无业人员和4名兴平市职业教育中心在校生殴打致死,次日遗体被拉运至距兴平市区20公里之外的阜寨镇张耳村,残忍地掩埋入野外1.5米深的土坑内。死者遗体被挖出后,双目怒睁,死不瞑目。6名未成年人杀人手段之残忍,杀人之后的冷漠令人切齿痛恨和胆寒。

  善良的人们多么期望对这6名杀人小狂魔处以极刑,但恐怕按照我国现行刑法规定,这6名杀人狂魔肯定又逃脱了死刑的惩罚。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和希望,为他们的健康成长创造一个安全、快乐的外部环境,不仅关系到每一个孩子、每一个家庭、每一所学校,而且关系到我们民族的明天。让每一个孩子都学会做人、学会做事、学会求知、学会保护自己;身心健康成长,成为对家庭、社会、国家和民族有用的人;让每一个孩子都真正懂得尊重他人、善待生命、懂得遵守规则和秩序,对自己的行为后果负责,这是家庭、学校、社会和国家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也应当成为所有打击刑事犯罪法律立法、执法和修订的出发点与落脚点。

  只有严厉打击和惩处犯罪分子,才能更好地保护其他守法公民的合法权益。可是我们的刑法在这一点上似乎很难满足善良人们的强烈期盼,也很难抚平受害者亲属的心灵创伤。

  “反正我是未成年人,杀人不用偿命!” 在这种有恃无恐心理的支配下,一些丧尽天良的小恶魔犯下了一桩桩人神共愤的罪行:

  2012年4月10日,广西河池南丹一名13岁的小学六年级小女生,因嫉妒同学比自己长得漂亮,遂将其邀至家中杀害并分尸。最终以其监护人赔偿受害者家庭10.8万元结案。

  2018年2月3日,湖南益阳沅江市一名年仅12岁的六年级男孩吴某,因不满母亲管教太严、被母亲打后心生怨恨,持刀将母亲杀死。惨案发生后,吴某及其家人念念不忘的是吴某能否继续上学的问题。

  2019年3月18日,江苏盐城市建湖县一名13岁男孩邵某不服母亲管教,发生激烈冲突后将母亲杀害。

  2019年10月20日19时许,大连市公安局接到报警,沙河口区发生一起故意杀人案,经侦破10岁的小女孩王某某被13岁的小男孩蔡某某杀害身亡。

  …制造这一起起惨案的禽兽不如的少年,因其作案时都不满14周岁,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惩戒手段只有异地继续求学或转入特殊学校感化教育,我们的社会又恢复到以前那种死水微澜状态。

  但是又有那些机构认真跟踪并统计过为数众多的未成年杀人犯在经过一系列校正措施回归社会后,真正洗心革面重新做人的有多少?!再次实施恶性犯罪的人又有多少?!

  每每看到校园霸凌、欺侮,未成年人伤害、杀人案新闻时,善良的人们都会胆战心惊:很难想象一个小孩子为何能做到如此肆无忌惮地蹂躏他人尊严,如此漠视和戕害生命,甚至于杀害自己的亲生母亲?而每每这个时候另类中国式的宽容就发声了:“她(他)还是个孩子嘛!”,而且压倒性地淹没了“保护伞式法律该退场了”和“不要再保护这类(群)未成年人了” 的理性呐喊了。

  “学校不能开除,警方不能立案,法院不能审判”的处理结果引起全民热议,一时之间,刑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究竟是保护合法守规的未成年人的法律,还是保护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变成了需要重新审视的社会问题。

  不得不说,我们的法学专家、立法权威,乃至国家法律低估了小孩子的作恶能力,也高估了家长、学校和社会的管教能力。中国的立法者往往都坚信“人之初,性本善”,这在《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更是体现的淋漓尽致。总有人说“孩子犯了错,上帝都会原谅”,但现实问题却赤裸裸摆在眼前:社会和法律对施暴者秉持着感化的方针,却忽视了受害者应得的保护与尊重。当然,《未成年人保护法》设立的初衷绝对毋庸置疑,但在歌颂宽容时,法律也不应“慷他人之慨”,让受害者“打落牙齿和血吞”。

  法律似乎变成了“帮凶”,无意中助长了“犯罪要趁早”邪风。立法者是不是应当反思刑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存在的道德风险和未来隐患,以及教育感化不了怎么办的问题。导致许多未成年人把法律当作保护伞,在“学校无法、警察无奈、家长迁就、法律宽容”的环境下变本加厉。事实上,在知道如何周密实施犯罪,事后如何掩饰和逃避,如何把法律当作脱罪的借口时,他(她)也就具备了承担刑事责任的能力,至少在心理年龄、犯罪能力和犯罪智商方面。

  “小时偷针,大时偷金”,人性有时是很难校正的。未成年人的品行不端如果得不到及时制止和校正,犯罪行为如果得不到及时惩治,长大以后就有可能犯更加残忍更加严重的罪恶,造成更加恶劣的社会苦果,这一点从一些罪大恶极的死刑犯人生轨迹中不难看出。

  法律以矫正为目的,但绝不应忽视甚至放任。严惩未成年人暴力犯罪,从本质上来说,也是对违法或犯罪的未成年人自己以及其他合法守规未成年人最好的保护。在未成年人利用法律空白进行零成本犯罪的情况频发之下,以“重典”替换“慎刑”就变成了值得考虑的方式。否则,在长此以往的“受害者求法无门,逞凶者为所欲为”之下,凝视深渊的人也会坠入深渊,以其人之道还施彼身的报复势必会成为越来越多人的选择,而刑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将会成为“以暴制暴”的幕后推手。

  “法律提供保护以对抗专断,它给人们一种安全感和可靠感,使他们不至于在未来处于不祥的黑暗之中。”刑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真正的价值应当是保护孩子不受伤害,而不是保护他们伤害别人,这才是刑法修订的重点,舍此,在其他地方浓抹重彩只会扬汤止沸、南辕北辙。

  地狱空荡荡,何人狂魔在人间!刑法中关于违法犯罪分子担责年龄不作修改,法律的强大震慑作用就不会发挥的淋漓尽致,未成年人残害未成年人的悲剧还会再次发生。受害者亲属依旧还会肝肠寸断但却无可奈何;加害者为非作歹令人恨不能食其肉寝其皮,但却依旧会逃脱法律的制裁。善良人们翘首期盼的法律“上帝之手”为什么迟迟还不到来?!法律要做的事就是将这些十恶不赦的杀人小狂魔送进地狱,至于阎罗王是否会原谅他们,那就是另外一回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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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家庭、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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