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诗鹏 | 马克思对黑格尔国家法哲学的批判及其理论效应

​邹诗鹏 | 马克思对黑格尔国家法哲学的批判及其理论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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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对黑格尔国家法哲学的保守主义定位及其展开的国家主义批判与市民社会批判,决定性地确定了马克思主义社会政治思想以及整个唯物史观的理论起点。基于唯物史观对世界历史时代的领会与把握,有理由将黑格尔的国家法哲学确定为欧洲中心主义之典型,将其扬弃于马克思的人类社会概念中,从马克思的人类社会概念中,开出国家社会化的构想及其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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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格尔国家法哲学的自由主义解读与马克思国家法哲学批判的再度课题化

  马克思社会政治理论的出发点,是激进社会政治背景下对黑格尔国家法哲学的保守主义本质的揭示及批判。在那里,黑格尔的国家法哲学被看成是对与王权相同一的和非人民性质的封建国家(基督教国家)的历史辩护,市民社会则被看成是本质的资产阶级性质的利己主义领域,而受到马克思的批判。政治批判既是对封建王权的批判,也是对渗透于立法权与司法权等国家内部制度、且依然还是“特殊等级”的市民社会即资产阶级社会的政治批判。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西方学界的确出现了一大波力图以自由主义或倾向于自由主义解读黑格尔社会政治哲学的倾向,代表人物如洛苏尔多、艾伦·W.伍德、迈克尔·哈迪蒙(Michael Hardimon)、平卡德、弗里德里克·诺伊豪瑟(FrederickNeuhouser)等。对黑格尔国家法哲学的自由主义解读,也对马克思的市民社会批判提出了挑战。依哈迪蒙的理解,在黑格尔由家庭、市民社会与国家所建构的社会哲学中,市民社会的作用是决定性的,市民社会本身又扬弃于伦理国家,因而并不存在从资产阶级性质的市民社会到马克思社会主义性质的社会化的人或人类社会的历史性转变。

  自由主义的上述定位及其解读,不可能构成对马克思社会政治理论的实 质性挑战。因为如此解读模式本身并没有超出自由主义传统,也没有跳出 “现存历史”,实际上是与全球性的世界历史断裂开来,因而并没有真正进入人类社会及其人类史范畴,即根本没有达到马克思的世界历史视野。即使往黑格尔的伦理国家及其市民社会中塞进自由主义乃至于社会自由观念的内容,也并不意味着这两个概念就真正成为现代的社会实在(或定在)。在黑格尔国家法哲学的自由主义解读批评马克思草率地将黑格尔国家哲学判定为保守主义的国家主义、并轻视其市民社会概念的地方,正是马克思出其不意地使市民社会脱离国家制约的地方。因此,针对现代自由主义对马克思有关黑格尔国家法哲学批判的质疑,有必要彰显马克思有关黑格尔国家法哲学批判的理论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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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格尔国家法哲学批判中的市民社会批判与政治批判

  正是在对黑格尔国家法哲学的批判中,市民社会成为马克思的直接关注领域。严格说来,黑格尔的市民社会概念并不足以成就现代社会理论。在黑格尔那里,社会本身不过是“第二自然”因而并不是独立的存在形式,黑格尔不可能提出社会存在概念,更难以建构一个自洽的社会理论,正如市民社会从属于国家,其市民社会概念也是从属于国家学或国家理论的。自由主义所确认的黑格尔的社会理论本身就是可疑的。使社会获得一种独立于国家及其国家学的表达,是马克思社会理论得以确立的前提,也是马克思与黑格尔区分开来的关键。马克思与黑格尔二人不同的理论方向,构成了一种意味深长的颠倒:黑格尔是从早年的政治经济学转向精神现象学及其逻辑学,并在应用逻辑学之下 完成国家法哲学。马克思理论的真正起点,则是对黑格尔国家法哲学及其国 家主义的批判,进而全面批判和瓦解黑格尔的精神现象学,实现从受资产阶级 社会束缚的必然世界向人类解放、因而克服和超越了国家主义的自由王国的 跃迁。其具体的学术理论方式则是政治经济学批判,这是对黑格尔早年政治 经济学的一次辩证的和更高理论水准的回复,并成就了马克思的后半生理论 生涯。马克思对黑格尔国家法哲学的批判集中于对资产阶级国家的政治批 判,并将对国家的历史理解转向对市民社会的政治批判。但马克思没有现成 性地接受黑格尔的市民社会,而是对市民社会进行了一系列创造性的重构与 提升。事实上,马克思从对于国家的政治批判逐渐转向了对市民社会的政治 经济学批判。

  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展开的市民社会批判与政治批判,虽然构成了马克思社会政治理论的起点,但还完全谈不上成熟。马克思社会政治理论的相对成熟,是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而真正成熟,则是在1845年《关于费尔哈的提纲》以及《德意志意识形态》,在那里,通过阐发唯物史观及其新 唯物主义学说,马克思形成了描述和解释总体的世界历史、并且进一步具体分 析批判现代社会(即现代资产阶级社会)的社会发展学说,在此基础上,马克 思逐渐创立了科学社会主义。对于马克思的思想历程而言,如果没有对于黑 格尔国家法哲学的保守主义本质的揭示、批判以及由此展开的对市民社会的 政治批判,也就没有对市民社会的扬弃,进而也就没有马克思此后从对市民社 会的政治批判转向对市民社会的政治经济学批判。而且,马克思同时也是黑 格尔有关自由主义批判的继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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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市民社会批判到作为唯物史观核心概念的“市民社会”

  马克思的黑格尔国家法哲学批判,其重心是对王权国家或基督教国家的封建主义批判,马克思将黑格尔有关国家对市民社会的决定关系,颠倒为市民社会决定国家。但是,市民社会批判,作为黑格尔国家法哲学批判的环节,却又被限定于对市民社会的资产阶级性质的批判。因此,仅限于黑格尔国家法哲学批判,还不足以揭示马克思市民社会批判的全部的、并且是主要的内涵。马克思的市民社会批判,存在着从黑格尔国家法哲学批判视域下的市民社会的政治批判到《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及《资本论》中展开的对市民社会的政治经济学批判的转变。但市民社会的政治经济学批判之所以可能,还取决于马克思在展开市民社会的政治批判时,进一步开放了市民社会概念,并将其视为一个历史与人类学概念,从而建立起了关于人类历史的一般理论,即唯物史观。

  在展开黑格尔国家法哲学批判时,马克思有意绕开了黑格尔的市民社会概念,直接从国家部分展开,且主要针对黑格尔的国家内部制度。马克思将黑格尔的家庭、市民社会与国家二分为市民社会与国家,把作为客观精神(理性)的国家与作为质料(知性)的市民社会的主谓关系,颠倒为市民社会对国家的主谓关系。但作为主词的市民社会本身也是马克思批判的对象,这使在经济社会意义上定义的市民社会获得了一种历史性的把握。马克思在黑格尔国家法哲学批判中所讲的市民社会,还是法国那种偏重于政治性质的市民社会,即资产阶级社会,而不是英国那种代表着典型现代资本主义经济性质的市民社会。但马克思对市民社会的把握并没有局限于当时所处时代,而是上升为一个广义的和一般性的哲学观念。黑格尔让市民社会从属于国家的客观精神建构的努力,可能适合于解释当时德国的政治现实,却不能涵盖和代表西方各民族国家或地域。马克思对黑格尔国家法哲学及其国家学的批判,超越了国家主义的立场与利益,开出了作为世界历史主体的无产阶级,正如此后马克思着手在“工人无祖国”以及无产阶级本身就是世界历史意义的“民族”意义上持续深化对德国现实的批判,马克思实际上已超越了在黑格尔那里发展到 顶点的欧洲中心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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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无政府主义的批判与社会解放思想的形成

  《德法年鉴》时期,马克思明确提出了社会解放思想。但这一思想仍然是马克思批判黑格尔国家法哲学的理论结果,并且是在对黑格尔国家主义的对立面即无政府主义的自觉批判中展开出来的。但对黑格尔国家法哲学的自由主义解读模式及其对马克思的批评,却直接将马克思的社会政治理论等同于完全受无政府主义及其民粹主义支配的激进左翼理论传统,从而事实上抽掉了马克思批判黑格尔国家法哲学所形成的社会解放思想。

  社会政治观念的激进化的确是马克思社会政治理论的起点,这也是马克思将黑格尔国家法哲学判定为保守主义的背景所在,但马克思也越来越明确而自觉地反对社会政治的彻底的激进化,转而主张从政治批判及其政治解放转向社会解放及其社会革命,并自觉批判无政府主义及其民粹主义。从很大程度上说,对黑格尔国家法哲学的自由主义解读,连同对马克思将黑格尔国家法哲学定位为保守主义的批评,实际上,仅仅只是将马克思社会政治理论彻底看成是左翼激进主义的社会政治理论。马克思批判黑格尔国家法哲学并展开市民社会的政治批判,以及其中包含的对无政府主义及其民粹主义的批判,一个重要的思想取向,是破除国家与个人二分的逻辑。对国家主义的批判、对无政府主义的批判以及对利己主义的批判,是展开其社会政治理论的内在要求。其社会政治理论的一个基本方向,就是从政治解放及其政治革命转向社会解放及其社会革命。

  马克思对黑格尔国家法哲学的批判,在随后的《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即转入政治经济学批判。正是在政治经济学批判的自觉中,马克思的市民社会批判特别指向于对早期资本主义社会的批判。值得注意的是,马克思不同意左翼激进主义式的政治革命,但并没有否定政治革命,他所肯定的政治革命是包含于社会革命中的。应当说,在当时绝大多数左翼激进主义者持有激进的政治革命的氛围下,马克思提出社会革命难能可贵。对于马克思而言,社会主义本身就意味着一套规范性的价值体系。其实,这也正是马克思的卓越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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