挽回许家印们盗窃人民的财产不能自缚于法律框架,最终还得依靠“专政”!

挽回许家印们盗窃人民的财产不能自缚于法律框架,最终还得依靠“专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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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人早就知道千年田,八百主,只有我们这些愚蠢的暴发户还在想着财富传承千古!却不知道,资产阶级私有制的祖国——英国已经开始抢劫他们这些傻羊了!

  我这个题目是看到赵小鲁律师的一篇文章想到的,算是对他的观点的一个补充。

  许家印依法被采取强制措施,但是在之前,网络普遍传说他在国外给他家孩子搞了一个23亿美元的基金,这些钱他家孩子只能吃利息,但是不能动本金,算是给他们家留下了一个流传千年的永续财产,保证他们的后代世世代代可以作寄生虫。

  而依照,目前的说法,经过这么一搞,他们家转移到国外的钱就合法了,就搞不回来了,中国人的损失就算是彻底没戏了。

  这对于那些白白掏了购房款,却没有房子的买房者来说,真是晴天霹雳,裤衩一声!

  因为大家的思想都局限在法律的框架内。既然人家的法律就是这么规定的,那么,咱们也就没法子了。

  当然,这是对于普通人来说的,赵小鲁律师在《许家印案件警示:不能再一往情深地照搬西方国际私法法律制度》一文中还提出了一个就法律框架内的解决思路:

  无论是英国法系还是美国法系,都有一条公认的原则:如果信托公司的投资人资金是非法取得,则信托合同将判为无效。如果离岸公司的所有注册手续,违反了中国法律的监管,也违反了离岸公司的法律,离岸公司的注册也应当无效。许家印向中国银行申请的境外借款保函或备用信用证,如果证明具有欺诈因素,以离岸公司名义向美国银行借出的巨额贷款,也属于经济诈骗,而经济诈骗是远高于民事纠纷的严重的犯罪行为。我们是否可以从这条主线,首先紧紧抓住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并充分利用美国法院程序上的诉讼技巧,也许是我们对外法律斗争的一条主线。

  离岸公司向美国银行申请贷款又在美国法院申请破产保护,涉及到离岸公司的法律制度,涉及到美国的法律制度,而信托公司的投资资金如果涉嫌经济犯罪,信托公司的设立和资金管理,也有可能被认定为无效。如果事发香港,可能会涉及到中国大陆的法律和香港特区法律的问题。如果深究下来,许家印向银行提供的抵押物是否合法,银行为其在境外借款提供担保是否合法,抽丝剥茧,层层深入,就会还原许家印经济诈骗的本质。这是一场涉及国家之间政治斗争,涉及国际法律的复杂环节,其应对法律斗争将会非常艰巨。我们必须用国家意志和专业团队统一应对之。

  赵小鲁律师的话没有说透,既然是国家之间的政治斗争,解决问题的思路自然得从政治角度,而不是只从法律角度来进行了。

  那么,政治的角度是什么意思呢?

  就是专政的角度罢了。

  其实,资产阶级的法律思想,不过就是资产阶级实行阶级统治的工具,外在表现。我们必须得吃透这层意思。不能把资产阶级的法律与资产阶级的阶级统治分离开。如果我们陷入他们的法律思想,而忽略了更为本质的问题,我们就只能棋差一招,总是不能如愿。

  国家是统治阶级用来镇压阶级敌人反抗的机器。就这点而言,古代的封建王朝的国家,资产阶级国家,和我们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是一致的。本质的差别在于无产阶级国家镇压的敌人的数量要少,是多数人对少数人的专政,而封建王朝,资产阶级社会的专政都是少数人对多数人的专政。

  既然在镇压敌人的反抗这个根本立场一致,所以,我们也必须学会他们的镇压的方法,简单来说,什么顺手,什么能解决问题就用什么,而不是必须得用什么法律。

  列宁特别给无产阶级专政下了一个定义,就是无产阶级专政是无产阶级对资产阶级的统治,他不受法律限制,凭借暴力,得到被剥削的劳动群众的同情和拥护。这个思想来自于《国家与革命》

  破除法律的盲区,认为对待许家印这样的经济犯罪必须得严格按照法律,包括国内外的,否则就不行,就寸步难行,是我们现在打击经济犯罪,打击腐败,第一个要有的意识。

  我们是无产阶级专政为本质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最终的依靠不是条条框框的法律,而是专政的力量,是国家的暴力!是人民的利益,人民的意志的要求!这才是我们解决所有的经济犯罪,腐败的根本工具,根本方法,根本思路。

  如果我们迷信法律,那么,首先就忘掉了我们的国家性质这个根本大问题。我们的国家性质本质决定了资产阶级只能是被统治阶级。我们对许家印们的调查,抓捕,追索他们的盗窃的财物,都是在镇压资产阶级反抗。这,有什么不清楚吗?在这个时候,你跟他讲什么法律吗?

  此时,你跟他们讲法律,就是在维护他背后的一群人,就是在保护他们已经盗窃人民的财产!

  资本家是最不怕法律了,他可以雇佣最好的律师。这种因为律师口辩舍簧而放纵的资本家的例子还少吗?

  处处要讲法律,就意味着我们面临着一个强大的司法体制,一个强大的层级制的官僚体系,而这两点都是资产阶级最为需要的,而不是无产阶级政权所需要的。来自于巴黎公社体制的我们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本身就是破除上面两个体系的。因此我们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自身就内在地要求我们不必事事拘泥于所谓的法律。我们只需要按照为人民服务的角度去执行就可以了。

  我们在死刑上已经放弃了对经济犯罪分子、资产阶级的腐败分子的震慑,基本不用死刑了,现在在他的财产上还要作茧自缚地受限于什么基金管理的鸟法?

  是不是运用法律是要以广大人民群众的基本利益为最高标准的。现在广大群众在网上对这件事高度关注,且怨声载道,我们自己却如宋襄公一样愚蠢地拘泥于资产阶级给我们的法律界限,这不是丧失民心吗?

  而且,资产阶级国家自己真的这么爱惜私有财产吗?

  这是赤裸裸的谎言!

  最近一个“ Amy姐讲海外”的公众号介绍了一个非常大快人心的有趣的例子,一位我国的富豪转移财产到英国去,钱被人家英国人,这个私有财产的祖国给扣了:

  陈女士(Wei Chen),来自中国大陆,拥有商业和金融背景,

  她于2018年获得英国的T1企业家签证(Tier

One Entrepreneur Visa)移居英国,居住在英国南部伯克郡的小镇梅登黑德。

  据《每日邮报》等多家英媒消息称,陈女士在法庭上表示,

  2021年,她卖了中国大陆的房子,售价约合173万英镑(约合1,530万人民币),她把这笔钱部分汇给了她一个远房亲戚QC的中国账户,然后再由QC的丈夫、居住在英国的Chien-Hung Hu(音译黄建宏)转给陈女士等额的现金。

  在之后,陈女士把其中的8.5万英镑现金,在33天内,分期分批存入了她当地的劳埃德银行(Lloyds Bank)分行账户,最高时曾一天存了4000英镑。

  陈女士频繁进行大额存款的行为,引起了监管机构的怀疑,因此英国警方申请冻结了她的银行账户。

  这个月初,英国雷丁Reading法院法官裁定英国警方可以沒收她銀行账户的 8.5万英镑。

  这种转移财产的方法,据说我们国内不少人在用!

  可是,螳螂捕蝉,黄雀在后!我们这些大聪明的钱到了英国就被英国人给抢了干干净净,毛都不剩!

  可是,英国警察的理由是什么呢?

  调查此事的警探也在法庭上指出,

  陈女士的做法,相当于“绕开”了中国大陆境外汇款的上限5万美元的规定。

  陈把钱转给QC的中国境内账户,再由QC的丈夫在英国把等额的现金给她,这种做法“规避”了中国的外汇管制措施,其实质就是中国法律定义的“通过地下钱庄转移资产”。

  但最终,法官裁定没收陈女士8.5万英镑存款,并非由于她“地下钱庄”的问题,

  法官在作出判决时称,使用中国的“地下钱庄”,这一行为本身在英国并不构成犯罪,

  问题的症结在于,给了陈女士8.5万英镑现金的商人黄建宏无法解释这笔钱是怎么来的。从而导致警方得出「推断」,这些现金是犯罪所得。

  而自始至终,警方都没有指控陈女士犯罪,她也没有被指控犯有任何罪行。

  英国警方这种强盗行径并非没有理由,这是基于一个“英国‘不明财富令’”,这位作者解释道:

  资产来源解释不清,直接被没收!

  作为打击洗钱的手段之一,英国2018年正式推出“不明财富令”,然而却不止于打击洗钱。

  对涉及逃税、洗钱、欺诈等严重犯罪的,无论是哪国人,无论行为是在英国还是国外,只要合理怀疑你在英国的资产来源不法,都可以使用“不明财富令”,直接没收不法资产。

  说实在的,还是英国这种老牌资本主义国家,知道什么是私有制,知道什么是私有财产!解释不清,就没收,这就是人家对私有财产的解释!相比,我们亦步亦趋地要保护某些人的合法财产,就显得反倒不理解什么是私有财产了!

  如果我们这么说,还不清楚,那么借用被马克思批评的蒲鲁东的话就是:私有财产,就是盗窃!

  至于是小偷盗窃,还是富豪盗窃,还是资本大亨盗窃,还是国家盗窃,这有什么区别吗?大英博物馆里的众多中国的古董财宝,不就是他们抢劫盗窃来的吗?英国的国家财产,不就是盗窃抢夺来的吗?而且是从全世界抢夺来的啊!

  而我们居然还在高喊什么法律,什么保护私有财产!

  我们真是用法律编织的牢笼中的善良的小绵羊,等着资本的屠刀来把我们送上宴席而不自知!

  马克思在《神圣家族》中谈到法律规定的时候,说:法律规定这种提法,既可以解释为法律被某些东西规定,也可以解释为法律规定某些东西。

  而我们崇拜法律的法律迷们就是在第二种意义上使用法律规定,也就是使用法律的,而完全忘了马克思的前面半句的解释:法律也是被规定的,法律自身也是在一个笼子里!

  关住法律的笼子是什么呢?

  无他!

  这,只能是国家机器,专政,人民的最高利益!

  关于资产阶级对财产就是盗窃的理解,马克思在《论蒲鲁东》中有一段精彩的话:

  古代的“财产关系”在封建的财产关系中没落了,封建的财产关系又在“资产阶级的”财产关系中没落了。这样,历史本身就已经对过去的财产关系进行了批判。蒲鲁东实际上所谈的是现存的现代资产阶级财产。这是什么财产?——对这一问题,只能通过批判地分析“政治经济学”来给予答复,政治经济学不是把财产关系的总和从它们的法律表现上即作为意志关系包括起来,而是从它们的现实形态即作为生产关系包括起来。但是,由于蒲鲁东把这些经济关系的总和同“财产”《la propriété》这个一般的法律概念纠缠在一起,他也就不能超出布里索早在1789年以前在类似的著作中用同样的话所作的回答:《La propriété c’est le vol》〔“财产就是盗窃”〕。

  在最好的情况下也只能从这里得出结论说,“盗窃”这个资产阶级法律概念也适用于资产者本人的“诚实的”收入。另一方面,由于“盗窃”作为对财产的暴力侵犯,是以财产为前提的,所以蒲鲁东就纠缠在连他自己也模模糊糊的关于真正资产阶级财产的种种幻想里面。

  马克思这里特别清楚地指出:“盗窃”这个资产阶级法律概念也适用于资产者本人的“诚实的”收入

  剩余价值,不就是资产阶级盗窃来的合法的财产吗?所以,在资产阶级的财产这里,盗窃就等于诚实!

  而这样,我们就看到了所谓的诚实的美德背后却包裹着多么肮脏的东西!

  这样,我们就看到英国资产阶级国家警察公然抢夺我们那些向往西方世界的大聪明们的财富,实际上是非常符合资产阶级私有制对于财产的定义的。而我们拼命地还在维护,还在法律上想挽回这些国贼们造成的损失,足以说明我们对资产阶级意义下的私有财产的性质是多么的不了解!

  英国资产阶级以法律的外衣行专政之实,这只能说明他们确实狡猾的很,老牌的帝国主义更有丰富的统治经验,但是这种经验也只是对于那些容易轻信的小资产阶级分子才有效。

  轻信,恰恰是小资产阶级的特点。为了他们所谓的那些私人财产轻信资产阶级保护私有财产的谎言!

  而世界上该有多少财富是说不清来源的啊!这对于日薄西山的英国人来说,真是数不尽的宝藏!

  总之,我们和内部的国贼,和外部的帝国主义斗争,必须破除所谓的事事遵循法律的资产阶级思想,回到马克思主义的国家观上来,回到无产阶级专政这个科学的概念上来。

  这不由得让我想到了雍正反腐败,他大肆使用抄家的办法,虽然粗鲁,但是真管事啊!我们不是要学习古代优秀文化吗?雍正帝抄贪官污吏的家产就是一个好的优秀历史文化!

  当我们运用我们的国家暴力剥夺剥夺者的时候,各种的可以流传千古的家族基金,自然就不见了!

  《红楼梦》中秦可卿让王熙凤多买些坟地已备不时之需,可是从红楼梦的书里也看不到有什么鸟用。话说回来,这不过是地主阶级的办法,当资产阶级登上历史舞台的时候,第一个历史任务就是剥夺你的土地所有权,看看当你的英国的圈地运动,哪里还有古代的土地所有权的位置呢?全都让羊吃草了。

  中国人早就知道千年田,八百主,只有我们这些愚蠢的暴发户还在想着财富传承千古!却不知道,资产阶级私有制的祖国——英国已经开始抢劫他们这些傻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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