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法律在特殊团体中不能“特殊”

国家法律在特殊团体中不能“特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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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军队转业干部同现在的现役军人一样,身穿军装,忠实履行着军人保家卫国的职责。为了顺应军改的大势,为了组织的需要,军队转业干部脱下了那身寄于美好青春年华、无限忠诚热爱的军装。但军队转业干部依然是国防力量的一份子,贴上了预备役的标签,时刻准备着响应党和国家的号召:“若有战,召必回”!

  近期,对于京沪等地军队公寓住房清房清退、房租上涨,感到困惑不解,更感到痛心寒心!

  有困难找组织!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不能让军人流血流汗又流泪!作为转业军人,作为一名党员,为了切身利益,更为了维护党的权威和形象。针对通知内容和当前形势,向部队和地方领导说说军队转业干部的心里话。

  一、违背了上位法。军队转业干部的住房政策文件很多,其中有中央军委1999年19号《进一步深化军队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国务院中央军委2000年62号《军队转业干部住房保障办法》,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2001年3号《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这三个是现行的有效的上位文件;还有十八大以后的文件: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2016年13号(第五十条军队转业干部的住房,由安置地政府按照统筹规划、优先安排、重点保障、合理负担的原则给予保障,主要采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现有住房或者租住周转住房,以及修建自有住房等方式解决。)军办发2018年21号《军委机关公寓住房保障改革实施意见》,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2019年30号《关于加强新时代退役军人工作的意见》,另有部门文件若干。(总的详情参见附件《军队转业干部住房政策文件摘录》)以上文件对转业干部的住房保障都有明确规定,而新的通知推翻了以前的政策文件,根据立法基本原则,下位文件违背上位法视为无效文件。

  第二,违反“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他用新的通知文件定性过去合理的事情为违规,就是最大的违规。诚然,公寓房应当保障现役人员,但导致转业干部被困公寓房的成因,有人为因素(没有提供其他应该享受的保障房》,也有政策和历史因素,解决方式中有“现在住房”(2000年62号,2001年3号)。这说明军队转业干部住着是合理合规合情合法的,也是当时组织分配的,转业时原单位领导承诺的。不能用今天的文件来定性过去合理的事情为违规。

  第三,违反公平公正原则。文件中正团三年以上的是沿用的以前政策文件,按照老人老办法执行的,推翻了正团三年以下的保障政策,要老人按新办法执行,这是不合法的!对军队转业干部没有享受到高的福利和补贴,与现在现役的一块“一锅炖”,是不合理的!有经济适用房的可以上市交易套现,有的就有了,没有房子的正团三年以下的不谈保障住房,只谈清退,这合理吗?公平公正在哪?

  第四,有违诚信原则。转业干部移交到北京时,地方政府明确表示,军队转业干部只负责安置接受,住房问题由部队解决,军队是有所承诺的。和住房档案一起,住公寓房认定的是有住房保障,这样才能移交,并可以享受住房补贴,这是地方的合法认定!不能等移交完了之后再来算后账!按照2001年3号第64条规定“到地方报到后发生的问题,由安置地政府负责处理,涉及原部队的,由原部队协助安置地政府处理。”可见他违反诚信原则,违反规定。转业安置房,军队转业干部没有怎么办?

  第五,通知自相矛盾。以前的文件包括通知都有“公寓房不得出租、转借...”的规定,却拿公寓房按照市场商品房收高房租意欲何为?他的法律依据在哪?包括现行的10元房租,来源于后营2008 年289号,“军队建立住房补贴制度之后转业复员人员,应及时腾退军队住房并支取住房补贴。需要暂时住用军队住房的,在办理转业复员离队手续后的两年内,按月租金标准计收房租,第三年以后按每平方米使用面积每月10元计收房租。已经解决其他住房或者支取住房补贴后仍住用军队住房的,按当地商品住房市场租金价格计收房租。”这里面说明了住房补贴是部队的,说明了解决了住房或领取了部队的住房补贴仍住公寓房的,才按商品住房租金收房租。但收10元房租违反了2000年62号“(二)基本原则。与国家及军队房改政策衔接配套,坚持统筹规划、优先安排、重点保障、合理负担的原则,体现对军队转业干部的优待。军队转业干部享受与其转业时军队职务等级相当或同等条件地方人员的各项住房待遇。”如果说违反,那就承认上位文件2000年62号的权威,如果说不违反,仍然按10元执行,那就按上述同一条款其他内容(已经解决其他住房或者支取住房补贴后仍住用军队住房的,按当地商品住房市场租金价格计收房租。)一块执行。

  第六,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威信。如此对待曾经保家卫国的转业干部,不谈保障只讲清退,不讲历史只谈现在,是对过去党政军文件的否定和背叛,更有的单位甚至动用兵力强制清退!国家领导人讲的尊崇在哪?优待在哪?不让流血流汗又流泪在哪?怎能不让人寒心?

  第七,有违人伦常情。转业于部(包含正团三年以下未入统建的干部)本身按规定应该享受经济适用房加住房补贴(公积金)等保障,因未保障到位被迫居住在公寓房(十八大前后都有文件规定“现有住房”为保障的一种),现在要以涨房租(有的单位限水限电限进门,甚至强清)实际逼退转业干部,这不但不合法不合理,更不合情!他们在北京落户,把唯一的住房清理,或被迫承担高价房租,一半以上的退役金来交房租,怎么生活?这样对待曾经保家卫国的他们,情何以堪?优待在哪?何谈尊重?

  第八,有辱转业干部人格尊严。第三十一条规定“住房管理单位应当与暂时租住公寓住房人员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由承租人按照不超过3个月的当地普通商品住房市场平均月租金缴纳住房保证金”。军队转业干部是曾经的现役军人,是国家承认的正式干部,是国家干部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不是从外地来京临时打工的租房客,还有住房是合法取得的,为什么还让交住房保证金,还怕军队转业干部跑了不成,这样做不就是对人格尊严的侮辱吗?

  作为党员,军人,领导干部,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应该研究政策文件,维护中央权威,认清国家大势,促进社会和谐稳定,避免成为不求甚解、助纣为虐、执行错误的糊涂人。

  第一,需要明晰:1、军队转业干部是国家干部的重要组成部分,住房纳入国家社会保障,是有政策文件支持的。2、无论是地方还是部队经济适用房应该优先向转业干部出售的。3、解决了住房或领取了住房补贴(部队的)才能退还军产房,落实先保障后腾退原则。4、每个家庭只享受一次福利保障,有自购商品房不纳入清退范围。5、房子清退应逐步采取调整、置换和安排购房等办法迁出。6、住房保障方式是住房加补贴,现役的与地方的公务员同样是,有房又有补贴,没有规定有住房不能有补贴。从来都是领取了部队的住房补贴才退部队的房子!不能片面的把已领取地方补贴当作不保障房子的理由,不能拿普遍的现象当作已保障来说事,这有失公平。7、部队文件中的住房补贴从来就没说是地方住房补贴,反而确定了是部队的住房补贴。8、军队转业干部享受与其转业时军队职务等级相当或同等条件地方人员的各项住房待遇。这是2000年62号《军队转业干部住房保障办法》现在仍然有效的最高文件的原文原句。9、十八大后也有政策文件支撑,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2016年13号(第五十条军队转业干部的住房,由安置地政府按照统筹规划、优先安排、重点保障、合理负担的原则给予保障,主要采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现有住房或者租住周转住房,以及修建自有住房等方式解决,军发2018年21号“理顺住用关系……,对滞留营区的退役人员积极协调地方政府纳入社会保障体系,2020年底前完成。”国办军发2019年30号“加紧化解遗留问题。各地区各相关部门要全面清理退役军人各项政策落实情况,对安置政策不落实,待遇保障不到位、社会保险未按规定接续等问题,发现一起整改一起,尽快消化问题存量,防止产生问题增量。”10、依法治国的核心是依法行政,军人职责是保家卫国,是对敌人的,而不是对准曾经一样的军队转业干部,按照民法典,军队转业干部的房子无论是否违规,采取断水、限电、不让进院门甚至上门强制清退都是违法的。11、明知违法的情况下,依然执行公务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同样为自己的行为承担后果。12、转业到地方报到前发生的问题由部队解决,到地方报到后发生的问题,由安置地政府解决,涉及部队的,由部队原单位协助解决。

  第二,需要认清:1、无论什么政策文件,如果有违最高指示,有违社会和谐稳定,有违公平公正,有违人心所向,否定历史事实,否定决策指示,否定尊重和人权,那他都是不对的,不得人心的,也必将钉在耻辱柱上受到清算。2、想想这个通知出台的背景和动因结果,是解决了问题,还是更多地制造矛盾,利弊如何?在中美激烈对抗的今天,谁最希望看到现役与退役的对立? 人心稳定否?退役人员受优待尊崇否? 3、转业干部住公寓是现在才有的事吗?如果说以前不知道是否违规,那是不作为是工作失职;如果说知道违规而不作为,是渎职;如果说用今天的通知文件才定性为违规,那这本身就是违规。4、作为党员干部要不要讲党性原则,要不要明辨是非,要不要实事求事,要不要密切联系群众,明显错误的命令怎么办,是否应该响应领导人“敢于斗争”的号召,同不正之风,同违法乱纪,同不法份子作斗争?

  第三,需要知道:1、军队转业干部要求学习“通知”相关的政策文件原文,因为不良份子以他为武器侵犯军队转业干部的合法权益,损害党和政府的威信及形象。2、要求组织按照国办2000年62号等文件落实好转业干部的住房保障待遇。3、涉及转业干部利益的方案,需要向该群体调研、协商和通报。4、转业干部退役不褪色,热血不减,坚决捍卫自身权益,维护中央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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