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听证是什么?如何避免“走过场”?这场访谈给出答案

检察听证是什么?如何避免“走过场”?这场访谈给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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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听证是什么?如何避免“走过场”?这场访谈给出答案

什么是检察听证?什么样的案件可申请检察听证?听证员意见如何被充分尊重?如何避免听证会“走过场”……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检察厅厅长徐向春围绕检察听证工作,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什么是检察听证?

记者:本周是第二届新时代检察宣传周,今年的主题是“检察听证:让公平正义看得见”。检察听证对于普通大众来说有点陌生,请您先给网友简单介绍下什么是检察听证。

徐向春:检察公开听证是人民检察院依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相关诉讼法等法律和法律解释的规定,对于符合条件的案件,就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案件处理等问题听取听证员和其他参加人意见的案件审查活动。检察听证是检察机关审查案件的一种重要方式,以公开促公正、以公开促化解,将检察权置于阳光之下,通过听证员和其他参加人的参与,提升检察公信力,解决群众反映的实际问题,促进化解社会矛盾、修复社会关系,实现案结事了、人和政和。

近期,最高检党组部署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控申检察部门落实最高检党组的决策部署,立足控申检察职能,从困难的群众入手,从突出的问题抓起,从现实的利益出发,用心用情用力解决基层的困难事、群众的烦心事,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最高检第十检察厅把全面推开检察听证特别是简易听证工作,作为控申检察部门“我为群众办实事”的重要举措之一,既从天理、国法、人情等方面解开信访群众的心结法结情结,又解决了信访群众的诉累访累。今年以来,最高检第十检察厅开展43件简易听证案件,其中87.5%的案件信访申诉人表示接受检察机关的处理决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检察厅厅长徐向春。刘厦 摄

检察听证在案件办理中发挥什么作用?

记者:从您上述介绍可以看出,检察听证是深化“检察为民办实事”的重要举措,也是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保障其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的重要方式。目前,最高检在推动检察听证全覆盖。请您结合控申检察工作实际,谈谈检察听证在案件办理中能发挥哪些作用?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有何重要意义?

徐向春:立足控申工作的实际,检察听证主要包括两类:一类是检察机关尚未作出审查结论申诉案件的检察听证,另一类也是更为常见的是检察机关已作出审查结论,信访申诉人不服申请检察听证的。控申环节的检察听证,主要是把办案、释法说理工作晒在听证员、当事人和其他参加人的“聚光灯”下,既要对案件作出依法处理,更要化解矛盾纠纷,同时还要发现办案中存在的问题。比如,通过对控申案件开展检察听证,压实首办责任制、领导包案制,有效降低控申“案-件比”。又比如,通过对控申案件开展检察听证,推进集中治理重复、化解信访积案专项工作,解决信访突出问题,实现案结事了人和政和。再比如,通过对控申案件开展检察听证,反向审视原案在侦查、批捕、起诉、审判等环节存在的问题或瑕疵,进一步规范司法行为,倒逼办案质量的提升。

检察听证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具有重要的意义。

▶ 一是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开展检察听证是检察机关践行党的群众路线、践行“学史明理、学史增信、学史崇德、学史力行”的有效途径,可以充分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是检察机关落实“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要求的积极探索。

▶ 二是促进更好地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以往,检察机关审查办案主要是以书面审查为主,而检察听证则更有利于检察机关全面听取各方意见,既包括听取各方当事人及其辩护人、代理人的意见,也包括听取相关办案人员的意见,特别是听取听证员独立发表的客观、中立的第三方意见,能够帮助检察机关更加客观准确地认定事实、适用法律,依法公正地对案件作出处理决定。

▶ 三是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有机统一。检察机关以听证的形式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最大限度赢得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理解与支持,以“看得见”“听得到”的法治形式,实现案结事了人和政和。

检察听证有哪些成效和经验?

记者:最高检去年紧抓检察听证工作,并且印发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规范检察听证。以您所负责的控告申诉检察业务为例,目前开展情况如何?有哪些突出成效和经验,请和网友分享一下。

徐向春:自2020年10月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以来,全国检察机关控申检察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开展检察听证4876件,其中82.6%的案件信访申诉人表示接受检察机关的处理决定,解决了一批信访积案,化解了一批矛盾纠纷,全国检察机关信访形势趋稳向好,信访总量下降4.3%,重复信访下降13.8%。

我们控申环节检察听证的经验和做法是“一应二准三注重”。

▶ “一应”即坚持“应听证、尽听证”,要求对首次申诉案件,有条件的应当举行公开听证;对重大疑难复杂和久诉不息的信访案件,符合条件的应当举行公开听证。

▶ “二准”即准确把握当事人诉求,听证前要听取当事人意见,把准当事人的思想“脉搏”,有针对性开展工作;准确选择听证员,结合案情和听证拟解决的问题,精准选择听证员。比如,对涉及一些专业知识的疑难案件,邀请相关领域专家作为听证员的说服力更强;对需要解开当事人心结的申诉案件,邀请群众工作能力强的社区干部、心理专家作为听证员沟通效果更好。

▶ “三注重”即注重听证程序,严格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有关听证申请、听证公告、听证回避、听证步骤、听证纪律以及听证席位设置等规定,并制定最高检第十检察厅简易检察听证流程;注重听证准备工作,主要包括确定听证方向和重点问题、将相关案件材料送听证员审查、确定听证时间及地点等相关事项;注重听证善后工作,听证结束后,需要调查核实的,要依法予以核实,需要帮扶救助的,要积极开展帮扶救助等。

哪些案件可以进行检察听证?

记者:举办检察听证会是为了解决群众的闹心事、烦心事。具体来讲,除了刑事申诉案件外,还有哪些案件可以进行检察听证?这些案件需要满足哪些条件才能举行检察听证会?当事人、申诉人等能否自行申请召开检察听证会?

徐向春: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第四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拟不起诉案件、刑事申诉案件、民事诉讼监督案件、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公益诉讼案件等,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案件处理等方面存在较大争议,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需要当面听取当事人和其他相关人员意见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召开听证会。

▶ 一是列举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拟不起诉案件、刑事申诉案件、民事诉讼监督案件、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公益诉讼案件等常见的听证案件类型,已覆盖主要检察业务类型,做到了“应听证、尽听证”。

▶ 二是这些案件类型的共同点都是由检察机关作出终局性的裁定。以前,这些终局性的裁定程序都是封闭的,很难受到外部的监督。检察机关在这些案件中引入公开听证,除了推进化解矛盾外,还有通过公众参与的方式共同监督检察权运行。

▶ 三是要求进行听证的应当是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案件处理等方面存在较大争议,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需要当面听取当事人和其他相关人员意见的案件,并且在程序上设置了“经检察长批准”的要求。特别是对于审查逮捕案件,考虑到侦查阶段的保密要求,听证范围主要限定在需要核实评估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是否具有社会帮教条件的情形。对此,通过组织一定范围内的听证,检察机关充分听取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代表的意见,或者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所在学校代表的意见,客观公正地作出审查决定。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第九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案件办理需要,决定召开听证会。当事人及其辩护人、代理人向审查案件的人民检察院申请召开听证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作出决定,告知申请人。不同意召开听证会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检察机关可以主动召开公开听证,也可以依据当事人申请召开公开听证。

如何避免听证会“走过场”?

记者:检察听证作为检察机关审查案件的一种方式,具有质量、效率、效果方面的要求。据了解,检察机关控申工作中探索出“简易听证”的创新举措,请结合这一机制说明一下,组织听证过程中可以从哪些方面着力,以保障听证会的质量、效率、效果,避免“走过场”?

徐向春:简易听证突出听证的当场性、简便性和实效性。我们的做法:

▶ 一是全员参与简易公开听证。对于信访人不服最高检第十检察厅办结的申诉案件和省级院作出决定且程序穷尽的信访案件,要求听证的,一律开展简易听证。目前,我们第十检察厅所有办案组实现简易听证全覆盖,18人次参与43件简易听证案件。

▶ 二是建立稳定的简易听证员队伍。我们与北京市律协、最高检离退休干部局等单位沟通协调,本着“优中选优”的原则,首批选出92名律师、心理咨询师、离退休干部,建立最高检“控告申诉检察专家咨询库”,确保听证员队伍的稳定性。

▶ 三是充分发挥听证员专业优势。根据听证案件涉及司法鉴定、心理咨询等专业问题,邀请相关专业人员作为听证员参加听证;涉及刑事、民事、行政等公开听证案件,邀请擅长该法律专业领域的律师参加公开听证,充分发挥律师、心理咨询师等专业优势。

▶ 四是加强与听证员的良性互动。对所有听证案件,均将信访人提交的所有申诉材料送参加听证会的听证员提前审阅。

▶ 五是将群众工作贯穿简易听证全流程。听证前,在窗口接待信访人,充分听取信访人的诉求,全面掌握信访人现实信访动态,为顺利开展听证作准备。听证中,就案件办理情况进行释明,并将群众工作充分融入听证全过程。听证后,就信访人思想和心理进行疏导和引导,让信访人真正感受到检察机关在用心用情为民办实事,巩固听证效果。

如何保障听证员的意见获得充分尊重?

记者:听证员作为“局外人”,往往会获得当事人更多信任。请问检察机关在组织检察听证会时,如何保障听证员的意见获得充分尊重?

徐向春: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听证员的意见是人民检察院依法处理案件的重要参考。拟不采纳听证员多数意见的,应当向检察长报告并获同意后作出决定。实践中,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保障听证员的意见获得充分尊重。

▶ 一是保证听证员的独立地位,各类人员担任检察听证员,都应当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并具备能够体现检察听证对听证员特殊要求的一定资质资格条件。

▶ 二是保证听证员独立评议程序,减少其他因素对听证员评议的干预,也即听证员进入评议室进行评议,除提供必要文字录入等协助工作外,检察官一般不主持也不参与听证员的评议活动。

▶ 三是应将听证员的意见作为处理该听证案件的重要参考,拟不采纳听证员多数意见的,必须向检察长报告,在检察长同意后才能作出决定。这样既尊重了听证员的意见,又可以保证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检察权。

▶ 四是设置人民监督程序对听证活动进行见证监督。除由听证员作为第三方对案件实体进行评议外,还可增设人民监督员作为第三方对听证程序进行监督。邀请人民监督员对听证活动进行全程监督,在听证会最后环节发表人民监督意见,重点对听证调查是否充分、会议程序是否规范、各方权益是否予以充分保障等发表监督意见,进一步提高听证评估的公信力。

检察听证工作中还有哪些难点和问题?

记者:当前开展检察听证工作中还存在哪些具有普遍性的难点和问题?请您结合控申检察听证工作,谈一谈下一步克服这些难题的打算。

徐向春:当前开展检察听证工作中存在以下难点和问题:

▶ 一是存在形式化倾向。少数检察院选取已经基本化解或没有争议的案件进行听证,“为听证而听证”,未充分发挥听证在化解疑难复杂案件中的作用。

▶ 二是存在畏难情绪。一些检察院没有将检察听证作为转变司法理念、司法办案,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措施来谋划、来推进,存在畏难情绪,工作主动性不强。

▶ 三是头雁作用发挥不够。部分检察院的领导未带头主持检察听证,听证案件较少,示范引领作用发挥不够突出。

▶ 四是软硬件建设有待加强。有的检察院对原先建成使用的检察听证室未按照《人民检察院检察听证室设置规范》要求进行整改,个别检察院的听证室存在技术设备老化等问题,难以满足听证需求。

对此,主要采取以下工作措施加强和规范检察听证工作:

▶ 一要增强检察听证意识。检察官要树立能听证、会听证、敢听证的意识,用看得见的方式,摆事实、举证据、释法理,从封闭审查到公开听证审查,使案件的审查更加透明,更加公正。

▶ 二要彰显检察听证担当。注重听证工作全面铺开,覆盖“四大检察”“十大业务”,避免“冷热不均”、类型单一问题,且不能选取已经基本化解或没有争议的案件“为听证而听证”。

▶ 三要建立长效机制。注重常态化调研督导,定期通报,实现控申检察条线全覆盖。同时,注重发挥典型案例的指导作用,坚持把法律效果好、社会效果好、当事人息诉罢访的典型案例选出来、用起来。

▶ 四要注重提升听证能力。组织开展听证观摩、听证实训、听证练兵等活动,引导检察官依法依规开展听证,熟悉听证流程,学会驾驭听证复杂局面的能力,不断提高业务素能,提升听证工作质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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