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发布关于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结束后相关工作要求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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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结束后相关工作要求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发布,将于2023年9月27日起生效。

  按照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作出的《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组织开展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确定的试点期限,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工作将于2023年9月27日正式结束。

  《通知》要求,自2023年9月28日起,不再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各高级人民法院恢复施行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第九十条的规定。试点省(市)辖区内的中级、基层人民法院恢复施行《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根据《通知》,试点省(市)辖区内的基层人民法院在2023年9月28日前按照《实施办法》第二条受理的四类行政案件,尚未审结的,依法继续审理。各高级人民法院在2023年9月28日前已经受理的不服本院民事、行政生效裁判的申请再审审查案件,依法继续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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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结束后相关工作要求的通知

  最高法研究室负责人就《关于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结束后相关工作要求的通知》答记者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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