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庄规矩十三条》

《义庄规矩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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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范氏义庄的制度有一个逐渐完备的过程。义庄成立之初,皇祐二年(1050)十月,范仲淹手定“义庄规矩”十三条。这十三条规矩值得我们一字不漏抄录下来:
  一、逐房计口给米,每口一升,并支白米。如支糙米,即临时加折(支糙米每斗折白米八升),逐月实支,每口白米三斗。
  二、男女五岁以上入数。
  三、女使(雇用的奴婢)有儿女在家及十五年,年五十岁以上,听给米。
  四、冬衣每口一匹,十岁以下、五岁以上各半匹。
  五、每房许给奴婢米一口,即不支衣。
  六、有吉凶增减口数尽时上簿。
  七、逐房各置请米历子一道,每月米于掌管人处批请,不得预先隔跨月分支请。掌管人亦置簿拘辖,簿头录诸房口数为额。掌管人自行破用或探支与人,许诸房觉察勒赔填。
  八、嫁女支钱三十贯(七十七陌,下并准此),再嫁二十贯。
  九、娶妇支钱二十贯,再娶不支。
  十、子弟出官人每还家待阙、守选、丁忧,或任川、广、福建官留家乡里者,并依诸房例给米、绢并吉凶钱数。虽近官,实有故留家者,亦依此例支给。
  十一、逐房丧葬:尊长有丧,先支一十贯,至葬事又支一十五贯。次长五贯,葬事支十贯。卑幼十九岁以下丧葬通支七贯,十五岁以下支三贯,十岁以下支二贯,七岁以下及婢仆皆不支。
  十二、乡旦、外姻、亲戚,如贫窘中,非次急难,或遇年饥,不能度日,诸房同共相度诣实,即于义田米内量行济助。
  十三、所管逐年米斛,自皇祐二年十月支给逐月糇粮并冬衣绢;约自皇祐三年以后,每一年丰熟,桩留二年之粮。若遇凶荒,除给糇粮外,一切不支。或二年粮外有余,却先支丧葬,次及嫁娶。如更有余,方支冬衣。或所余不多,即凶吉等事众议分敷均匀支给。
  或又不给,即先凶后吉;或凶事同时,即先尊口后卑口;如尊卑又同,即以所亡所葬先后支给。如支上件糇粮吉凶事外,更有余羡数目,不得粜货,桩充三年以上粮储。或虑陈损,即至秋成日方得粜货,回换新米桩管。
  这十三条章程,称“文正公初定规矩”,除了第七条与第十二条,其余都是约定范氏族人可以从义庄获得哪些福利、福利应当怎么发放,因此我们不妨将其称为“福利条款”。从义庄的“福利条款”,可以知道范氏义庄在宗族内部推行一种普遍主义的福利:凡五岁以上的宗族成年,不分男女老幼、尊卑贫富,均可从义庄领取到口粮、衣物、红白喜事补助。
  至于义庄怎么管理、义庄掌管人如何产生、具有哪些权力、族人又需承担什么责任,却都没有给出明晰的规定。范老先生也来不及为义庄的创制立法继续操劳了,皇祐四年(1052年),范仲淹逝世于徐州。他看着范氏义庄诞生,却没有机会见到义庄生长。
  范仲淹的去世,对义庄的发展而言无疑是一道坎。时值义庄草创之际,制度尚未完备,主事之人却突然不在了,就好比造屋,房子还未完工,设计师与建筑师却走了,这房子还能不能完全按图纸建造好?事实上,义庄果然在数年后发生危机:“诸房子弟不遵规矩”,义庄制度“渐至废坏,遂使子孙饥寒无依”。
  范氏义庄当何去何从?怎么迈过这道坎?
  范氏义庄制度:第二次立法
  幸运的是,范仲淹的四个儿子,除了长子范纯佑英年早逝之外,其他三子范纯仁、范纯礼、范纯粹都非常出息,且都接过父亲手中的薪火,参与主持范氏义庄的制度建设与后继发展。特别是次子范纯仁,“自为布衣至宰相,廉俭如一,所得奉赐,皆以广义庄”。义庄的启动基金为范仲淹捐献的千亩良田,范纯仁将义庄规模扩充至三千亩,是带领范氏义庄走出发展瓶颈的关键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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