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举报人说:“原告多次去答辩人单位闹事”

被举报人说:“原告多次去答辩人单位闹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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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20)豫0105民初2288号“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被举报人”的《答辩意见》的第30行这样说:“原告多次去答辩人单位闹事,绕论正常工作秩序。在人民网、知乎、个人网站上散布不实言论,给答辩人及其工作单位带来巨大伤害和不良影响”。

看不出她的这个叙述和案件有什么关系,上面的叙述不仅不能证明她没有《婚姻法》46条中规定的过错,也不能对抗原告提交的相关证据。

被举报人”又跑题了。整个庭审就是这个样子,不能围绕原告的诉讼请求进行审理。

被举报人”这次没有就上述说法提供证据加以佐证。

揭露上述谎言的理由和之前一样:“被举报人”在诉讼过程中,无论说什么,都应该起码做到“诚实信用”。她的跑题也不是没有目的的。本可以不揭露,不反驳,因为和案件无关,选择主动揭露是为了反谎言,省时间。

作为婚生子的父亲,依法代理“婚生子”向“被举报人”的工作单位举报她的长达10年不支付抚育费等违法行为没有任何不妥。整个举报过程是正常的、有序的。没有“被举报人”所谓的“多次”之说,因为孩子的父亲一个人领孩子,同时还要和“被举报人”打官司,根本没有时间“多次”。任何意义上的“多次”都没有。被举报“一次”,“被举报人”恐怕都会有“多次”的感觉。

如果“纪委”不违法向“被举报人申某透露,申某是不会知道她申某到底被举报了几次。所以,“被举报人申某嘴里的“多次 ”,应该是“被举报人申某的主观感受 。她有这个感受可以理解:哪怕被举报一次,都会嫌多。但在法庭上最好还多说有证据的事实为好。说多了没有证据的支撑主观感受,才是“扰乱”,是对法庭的“扰乱”。

婚生子父亲的举报,既没有“被举报人”所谓的“多次”,也没有她所谓的“扰乱”。“被举报人”文中的“绕论”应该就是“扰乱”。姑且这样理解吧。对“被举报人”投诉的整个过程,合情、合理、合法。

至于“被举报人”所说的“闹事”,更是无稽之谈。“被举报人申某看到“闹事”了吗?或者有谁告诉“被举报人”了吗?举报她就是“闹事”,“被举报人”也太霸道了吧!

依照办案规定,“纪委”的办案过程应该是有录音、录像的。“被举报人申某可以申请拿出录音、录像让大家看看嘛。估计她不敢。

如果一个“纪委”只有通过闹事才能解决问题,只能说明这个纪委有问题。孩子的父亲一个人领孩子,既当爹又当娘,已经十分困难,也没有时间和精力那样做。

被举报人申某又造谣了。这样不好。

从“被举报人”叙述看,她害怕她所谓的“多次”和“扰乱”。“被举报人”的这一害怕,可以从“被举报人”不怕“被人打”而去别人家找事儿给她自己解围的做法中知道,也可以从《被举报人说“给了”几十万》一文中知道。不管她害怕或不害怕,孩子的父亲都没有兴趣去“多次”“扰乱”和“闹事”。

举报她,是作为孩子父亲不得不做的事情,是为了维护孩子最基本的权益。

至于“被举报人”所谓的孩子的父亲“在人民网、知乎、个人网站上散布不实言论,给答辩人及其工作单位带来巨大伤害和不良影响”就更不知道批驳了。

被举报人”所谓的“不实言论”,从其法庭提交的证据知道,指的是《难道“河南中医一附院纪委”一句他们不是“公检法” 就可以对一个未成年孩子的实名举报“不作为”了吗?》 。文章反映的是“纪委”工作方面的问题,“被举报人”害怕、着急什么?

请问“被举报人”,举报你的“不支付婚生子抚育费”等3件事情,哪一件不属实?你所在单位纪委是不是最终还是对你进行了“诫勉谈话”,“诫勉谈话”这个处理结果虽然不能令相关举报人满意,虽然没有依照相关规定处分,但绝对不会人把它理解成对“被举报人”所作所为的表扬。

如果孩子的父亲不通过包括“媒体监督”在内的方法去维权,恐怕连“诫勉谈话”这个“隔靴搔痒”的处理结果都不会有!

被举报人”好歹也是个“老师”,好歹也是孩子的“母亲”,可令人不理解的是,“被举报人”怎么可以“指鹿为马”地对一个再正常不过的事情横加指责呢?

更何况,孩子父亲的言论是针对“纪委”工作的正常批评。有什么不对吗?批评“纪委”,又没有批评她“申某”,她“申某”怎么如此着急?怎么如此迫不及待地删帖?

整个举报过程可以从《河南中医药大学纪委的举报经历》中得到一些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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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家庭、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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