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声|对“未成年的保护”,让人意难平

虚声|对“未成年的保护”,让人意难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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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今中外有一个道理永远不会过时,杀人偿命,欠债还钱。任何时候以任何形式去袒护任何杀人犯与强奸犯,都是病态的表现;哪怕是披着文明的外衣,仍然是病态。

  哎,这时代,伤心事无处不在。

  今天这个话题较为沉重,我原本不想说,但这几天又觉得不吐不快,主要因为几个事儿:

  第一个事儿,前不久河北邯郸一个13岁少年,被三个13岁少年以残忍的方式杀害,惹起了滔天的舆论。

  根据亲人邻里的讲述,受害者是一个非常老实的孩子,之前就遭受校园凌霸,这次无端丢了命,实在是天理不彰。

  孩子的父亲在尸检过程几近崩溃,孩子的亲人也悲痛异常,他们无法接受自家辛苦养育出来的健康孩子,被无端剥夺了生命。

  受害者的葬礼上,全村人都去送行,体现了人心所向。

  舆论的愤怒主要有两个原因:

  其一,说是少年犯罪,但三人作案动机之明确、思路之周密、手段之残忍都不输成年罪犯,让人不寒而栗。

  其二,如此恶劣的犯罪事实,因为是少年犯罪,三人未必能受到人们预期中的严惩。

  如果是2020年12月26日之前,因为《未成年保护法》的存在,三个少年根本就不用负任何刑责。现在之所以还能指望三人遭到惩罚,是因为2020年12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

  一、将刑法第十七条修改为:“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然而即便经过了最高检察院核准,因为是未成年的原因,也会从轻惩罚。

  简单来说,《未成年保护法》相当于给了三位施暴者最大限度的保护,而那位丢了性命的少年受害者却没能受到保护。这个局面当然很让人愤慨。

  第二个事儿,2023年8月,湖北荆州公安县的一个小镇,一名当时未满12周岁的男孩将一名4岁半小女孩哄骗至一处废弃的菜园内,然后将其推入粪缸杀害。

  ——这是赤裸裸的蓄意谋杀。

  根据公布的信息,男孩杀人的动机只是:女童和男孩妹妹争抢过玩具!但实际上,大概率有更为扭曲的因素。

  然而这么一个蓄意谋杀女童的事件,因为作案者未满12岁,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

  最终女孩的父亲收到了撤案决定书。他痛苦地说:“我们需要用一辈子来接受这个结果。”

  这个事情也让人非常愤慨。因为《未成年保护法》给予了12岁施暴少年充分的保护,却没有保护4岁的受害女童。

  现在12岁的施暴少年重新返回学校上课,那么他的同学(也是未成年人,也该受《未成年保护法》的保护)在心理上会受到什么样的影响?

  第三个事儿,2024年2月26日,广东梅州阳山县岭背镇,一个13岁的少年犯性侵了一个8岁女童。

  但如此恶行的案件,最终处理结果却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规定,因陈某作案时不满14周岁,不予刑事处罚,县公安机关依法对嫌疑人监护人发出《训诫书》。

  13岁的施暴者能够躲避惩罚,是因为《未成年保护法》的保护;但8岁的女童,却没能受到《未成年保护法》的保护。

  这一连串的恶性案件让人沉思:

  《未成年保护法》究竟保护了谁?

  为什么未成年引发的恶性案件屡屡不止?

  为什么未成年施暴者可以得到充分保护,而未成年受害者却得不到保护?

  ——保护未成年人,这是社会共识,也是文明社会的标志。但如何保护未成年人,却是对社会智慧的极大考验。

  现在的《未成年保护法》,核心部分是未成年人不用为自身行为承担责任,其潜在的思想是假设未成年人天真善良,不会去伤害他人;如果再把这种假设延伸一下,就是未成年人的“人性本善”。

  那么人性本善么?

  关于人性这个话题,中国传统历史文化层面有四种说辞。

  第一种说辞,源自于儒家大圣人孔子。他曾经明确了人性的复杂,“性相近也,习相远也。”大意就是,人性都差不多,但习性相差很大。但孔子非常谨慎,没有说人性是善还是恶。孔子对人性的态度和对鬼神有点类似,不说破,敬而远之。

  第二种说辞,源自于儒家亚圣孟子。他有较强的理想主义色彩,提出了“人性本善”论。他的依据是,“恻隐之心,人皆有之;羞恶之心,人皆有之;恭敬之心,人皆有之;是非之心,人皆有之。”并进一步解释:“恻隐之心,仁也;羞恶之心,义也;恭敬之心,礼也;是非之心,智也。”

  因为人天生具有仁、义、礼、智,所以本性为善,所以孟子劝大家要把人想得善良一些。用现在的话说,就是孟子圣母心泛滥。这种思想投射到《未成年保护法》上,就是假设未成年人天生善良,不会干坏事。但现实很明显,有的未成年就会干出让人震惊的坏事。

  千百年以来,很多人对孟子这个“人性本善”思想嗤之以鼻。因为这个世界上的恶事,都是人干出来的。因为很多人貌似天生除了好事,什么事都会干,一辈子都在干损人之事。

  第三种说辞,源自于儒家大师荀子。他不认同孟子的理想主义,因看多了春秋战国之际的忘恩负义与杀戮,并受法家和兵家影响较大,提出“人性本恶”。

  荀子的论点是人皆有本能,“凡人有所一同。饥而欲食,寒而欲暖,劳而欲息,好利而恶害。”在本能的驱使下,大家为了自身利益,人与人之间一定会产生争夺,一定会有利益纷争。所以要设立严苛的律法,制止为恶。

  法治思想的本质,就是通过律法条文,阻止人为恶。本质上来说,律法本身是冰冷的,也必须是冰冷的,存在的意义就是惩戒恶行。那么按照这种思想,投射到未成年保护层面,一定要坚守一个原则,就是保护未成年不受侵害,包括保护未成年免受未成年的侵害

  孟子和荀子截然不同的观点,让后世儒生也很纠结。因为在后来的历史进程中,既有诸多事实证明,人性似乎是善的;也有很多事实证明,人性似乎是恶的。

  如何解释孟子和荀子关于人性的对立呢?

  第四种说辞,源自于明朝圣人王阳明。他的主张大意是,人性是一种客观存在,本无所谓善恶;但人的意图有善恶之分。

  大家看下王阳明的四字真言,“无善无恶心之体,有善有恶意之动;知善知恶是良知,为善去恶是格物。”

  所谓“心之体”,也可以理解为人性。

  所谓“意之动”,大致就是指意图。

  那么按照王阳明的这个说辞,假设人性本善或本恶都是没什么意义的,但正常的社会都应该“为善去恶”。那么具体到未成年保护这一块,那个“假设未成年人都善良”的前提,就没有意义了。

  回到现实中,我个人觉得:

  1、真正的《未成年保护法》的思想,应该是保护未成年人不受侵害,其中一定要包括来自未成年群体内部的侵害。保护侵害未成年人的未成年人,那是本末倒置。正常人家的孩子,偷拿几块钱都会挨训,能走到杀人强奸那一步就不再是正常的孩子。不正常的孩子就不应该和正常孩子放一起,正如老鼠屎不能和米饭放一起是一个道理。

  2、现在的未成年保护法的思想其实有严重的圣母情结,认为所有十几岁的孩子都很善良、啥也不懂。其实不是那么回事,现代人接触到信息的方式多种多样,已经早熟。只有让为恶者受到惩罚,才能震慑校园霸凌。

  3、正确的做法是,一旦未成年人受到侵害,不管侵害者是成年还是未成年,都应该受到一致的惩罚;而不应该有圣母心,表示侵害者还是一个孩子云云,你TM都能杀入强奸了还孩子,真的很搞笑。放任为恶的未成年人,那是对正常未成年人的不公。

  古今中外有一个道理永远不会过时,杀人偿命,欠债还钱。任何时候以任何形式去袒护任何杀人犯与强奸犯,都是病态的表现;哪怕是披着文明的外衣,仍然是病态。

  遥望苍天,多少事,意难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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