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保护,该向外国学什么

儿童保护,该向外国学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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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者按:近来,有关未成年人被性侵、虐待的新闻不断出现,不断刺激着公众的神经,舆论谴责之声也此起彼伏。我们不禁要问,为何少年儿童如此容易受到性侵害?为何对青少年性侵害的悲剧一再重演?为何对儿童的呵护如此不堪一击?

  在国外一些法治较完善的国家,防止儿童被性侵和伤害已形成了比较完善的体系,从立法、教育、社区、学校、家庭等各方面形成一套严密的保护机制。本版特推出海外如何预防儿童性侵系列评介报道,以资借鉴。

  有媒体统计,自5月8日海南万宁发生小学校长带女生开房事件到5月27日,20天内至少有8起校园内猥亵性侵幼女案被曝光,再加上多起虐童事件,一时间引得舆论谴责之声四起。

  问题是,这类恶性的儿童受害事件发生后,除了引发广泛的“吐槽”与情绪性反应之外,目前似乎还没有什么实质性的措施应对。激愤之后,可能下一桩儿童受害事件又会发生——主体仍然是儿童,主题仍然是杀婴、遗弃、虐待、家暴、性侵、恶性事故……只是名字不同、方式不同、地点不同、间隔时间更短罢了。

  而在一些法治较为完善的国家,一旦发生儿童恶性受害事件,往往能促成国家对儿童保护机制的不足进行系统性反思,并进行政策、立法层面的改革与完善。例如,1994年美国女孩梅根遭受性侵致死,直接促使美国各州颁布梅根法案;1972年英国发生的肯费特冤案,促使英国制定了1984年《警察与刑事证据法》,建立了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1997年日本神户市发生两名儿童被害并分尸的酒鬼蔷薇事件,则推动了日本《少年法》的修改。

  如果儿童受害事件的频发不能引起对儿童生存环境,尤其是儿童保护机制的系统性反思,并进行认真的改革,那么公众要么在重复性的儿童受害事件中变得麻木,要么容易将负面情绪与不满导向负有儿童保护职责的部门,这对政府公信力显然是严重的损害。

  吊诡的是,目前对频发的儿童恶性受害事件显然有些反应迟钝,除了愤慨与谴责之外,在具体保护机制的构建行动上明显欠缺。这主要在于“国家亲权”原则被忽略了。“国家亲权”是一个各国公认的儿童保护基本准则——国家是儿童的最终监护人,保护儿童首先是政府的职责。在万宁小学校长开房事件中,公众看到的是地方部门的推诿与冷漠,并因此产生了不满。而在国外,政府往往会在第一时间对儿童受害事件作出反应,勇于承担责任与道歉。例如,2012年韩国罗州发生7岁女童遭性侵案,引发了韩国社会的广泛关注,韩国总统李明博第一时间视察警察厅并在听取了厅长报告之后向韩国国民道歉。李明博的道歉是否真诚姑且不论,但这显然是对国家亲权准则的遵循。其实勇于直面问题,何尝不是一种政治智慧。

  另一个常被忘掉的国际通行规则是——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因此,你会发现“有关部门”对涉及儿童事件的反应有时令人难以理解。以嫖宿幼女罪为例,这样一个在社会管理秩序与幼女身心健康之间选择侧重保护社会管理秩序的罪名、污名化幼女有悖公众情感的罪名、可让性侵幼女者逃脱死刑的罪名、违背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的罪名,在法理和公众情感上引起广泛质疑是理所当然的,但立法机关却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再比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取消了奸淫幼女罪这一罪名,尽管理由看上去很充分,但并不最有利于幼女的保护。目前,这在学界也有广泛的争论。而在“疯女人案”中,最高人民法院却迅速作出了“行为人……确实不知是幼女的,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的司法解释。最近,武汉市法制网公布的人口与计生管理规定征求意见中竟然规定要对未婚妈妈按超生的两倍缴纳社会抚养费,更直接颠覆了各国对未婚妈妈及其子女予以救助的惯例。

  其实,儿童最大利益原则也不是什么玄乎的道理,《儿童权利公约》第三条第一款写得很清楚:“关于儿童的一切行动,不论是由公私社会福利机构、法院、行政当局或立法机构执行,均应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一种首要考虑。”说白了,儿童最大利益原则也就是一种儿童意识。

  一个必须正视的事实是,儿童保护是一种源于人类自然情感的行为。世界上签字国最多的国际公约是《儿童权利公约》,公约中所确立的儿童保护的准则得到了世界上最广泛国家的认同。在儿童保护领域,以“国情”、“文化”、“人口”、“经济”等诸种客观理由为所谓儿童保护的“特色”辩解,注定是苍白的。中国已经成为世界上第二大经济体,财力、物力早已今非昔比,还有中国共产党的强有力领导,想在儿童保护上有明显的改善,并非难事。当然,关键缺的还是观念与意识。儿童保护的观念与意识,首先应当是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观念与意识,只有政府保持对儿童权利的敬畏,一切才有可能。

  在儿童保护问题上,首先要向外国学习儿童保护的观念与意识,这话说起来好像有些空,但却是问题之核心所在。因为只有有了这样一个认识,我们才能理解外国儿童保护中的诸多制度设计与做法,譬如儿童福利制度的精细设计、儿童保护的巨大投入、儿童保护的零容忍原则、儿童保护具体制度设计的特别性与优先性、侵犯儿童权益的法律责任高压线设计等等。

  (姚建龙 作者系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院长、教授)


  英国:让色魔无所遁形

  不久前,英国已辞世的BBC主持人吉米·萨维尔性侵未成年少女的丑闻闹得沸沸扬扬。尽管吉米·萨维尔已经辞世,但是英国对其生前性侵儿童的行为仍紧抓不放,甚至要追究BBC的包庇行为。这种对儿童侵害事件紧抓不放的做法,不仅源于政府及民间对保护儿童的强烈意识,更是由于其完备的儿童保护机制,让侵犯儿童的色魔无所遁形

  首先,英国编制了严密的刑事法网来应对性侵儿童的犯罪行为。根据2003年的《性犯罪法令》,与13岁以下的儿童性交,不再考虑是否同意的问题,视为强奸罪,其他针对13岁以下的儿童实施的如促使或者引诱儿童参与性活动的行为,构成儿童性侵罪。和16岁以下的儿童之间进行的性活动,无论是身体接触或者非身体接触的行为,也构成犯罪,甚至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也可以构成该罪的主体。另外,更应当注意的是,该法令特别强调,与儿童有血缘关系的亲属和抚育、收养孩子的父母亲或者共同生活的伴侣都可以构成儿童性侵罪。“滥用信任罪”禁止成年人和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之间在学校、学院和宿舍等处性接触。为了与日益增加的网络性侵儿童行为作斗争,网聊以后与儿童见面构成新的犯罪,通过网络或者其他途径与儿童交朋友,意图侵犯儿童而与儿童见面或者意图见面的行为构成犯罪,最高可以判处10年监禁。

  其次,英国对性犯罪的罪犯实施严格监控,包括报告制度和其他预防措施。性犯罪的罪犯必须每年向当地的警察报告,无论其境况是否改变;在3年内一旦更换姓名或者地址必须提前14天告知警察;一旦离家7天或者7天以上,必须披露;提供其国家保险号码。不报告即构成犯罪,将面临最高5年期限的监禁。其他预防措施包括:如果有证据表明有导致严重的性伤害之危险,可以向任何被判处严重暴力犯罪的人强行实施性犯罪者预防命令,可能在国外被判处性犯罪的“性旅行者”必须遵守通告的要求;在特定情况下,法院可以禁止性侵16岁以下儿童的罪犯出国旅行;警察可以针对任何被认为对16岁以下的儿童带来危险的人申请“性伤害危险命令”这是一种新的民事预防命令,禁止成年人参与不适当的行为,如禁止与儿童在网络上聊天。

  最后,英国设定了“儿童性犯罪者披露计划”,提高公众参与保护儿童的兴趣和意识。英国在《刑事司法2003法令》(“CJA 2003”)中规定“多机构公众保护管理机制”,为了保护公众和先前的犯罪行为被害人免受性犯罪或者暴力犯罪的严重伤害,要求当地的司法机构和应对罪犯的部门携手开展合作以应对这些罪犯。2007年6月,政府发布了“保护儿童免受性犯罪的回顾”,确定了一个程序,即允许市民在确定特定的人与特定的儿童接近或者联系方面表达对儿童保护的兴趣,如果发现因性侵儿童而定罪的某个人有制造严重伤害的危险,就可以向最有利于保护孩子的人披露该信息,该披露程序(儿童性犯罪披露计划)规定在MAPPA的既存程序中,也规定在《刑事司法2003法令》327A部分的条款中。该披露计划主要是警察的责任,但是,警察可以要求其他机构提供这方面的信息开展外部调查,该计划于2011年4月已经在英格兰和威尔士得到全面贯彻执行。它传达出的信息至关重要,即保护儿童免受伤害!通过要求披露信息,市民会经常关注儿童可能存在的安全危险,对警察、地方当局、地方防护儿童委员会之间的紧密合作来说,也是必要的,确保充分评估和控制任何可能存在的伤害儿童的危险。需要注意的是,“儿童性犯罪者披露计划”关注的重心不在于正在继续进行的性侵行为,而是保护其他人免受伤害或者预防犯罪或者这两者兼而有之,凸显出来的意图是不限制使用有助于保护儿童的信息。

  从行为的规制,到罪犯的监控,再到公众的参与,英国对性侵儿童行为编织了天罗地网。死去的吉米·萨维尔仍在遭受谴责,潜伏在北京国际学校当老师的性侵儿童逃犯尼尔·罗宾森在被引渡至英国以后很快就遭到了指控,无论生与死、近与远,侵犯儿童的色魔都无所遁形!  (王娜 作者系上海政法学院副教授)


  法国:刑罚并非一剂万能药

  法国也曾多次曝出性侵儿童的丑闻,尤其是2001年的布洛涅案和2005年昂热案更是在全法乃至全世界掀起了轩然大波。法国政府和民众也逐渐意识到,刑罚并非一剂万能药。对于儿童性侵行为必须以预防为先,并需从教育、管制、联系和保护性处置措施等四个维度共建预防儿童性侵的防御网络

  法国一直不遗余力地致力于未成年人合法权利的保护,并编织了一张惩治性侵儿童的严密法网。根据法国刑法以及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法国惩治包括强奸、强制猥亵、非强制猥亵、引诱以及性旅游等五种类型性侵15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犯罪,并针对不同危害程度,配置了最高20年的有期徒刑和15万欧元罚金的严厉刑罚。不仅如此,法国还根据性侵儿童案的案发特点特别规定:对于发生在学校或学术机构内的,或者远程传播与未成年人性行为内容的以及与受害人有亲属关系或从属关系的,进一步加重刑罚处置力度。可见,作为一个已经废止死刑的国家,法国在这方面的刑事处罚不可谓不严。

  但自本世纪以来,法国社会频频曝出性侵儿童的丑闻,尤其是2001年的布洛涅案和2005年昂热案更是在全法乃至全世界掀起了轩然大波。法国政府和民众也逐渐意识到,刑罚并非一剂万能药。恋童癖的生理特点以及儿童性权利的重要性使得对于儿童性侵行为必须以预防为先,并需要依托教育、管制、联系和保护性处置措施等四个维度共建预防儿童性侵的防御网络。

  首先,从教育层面来看,与其他措施相比,教育手段是目前最为有效的儿童预防性侵的方法,同时也是最能鼓励受侵害儿童站出来指证犯罪人的举措。法国政府要求父母和学校及早开展对未成年人的性教育,树立正确的性保护意识,并对未成年人明确性侵行为的定义。如2010年,欧洲理事会发动了一项名为“内衣规则”的教育项目,要求全欧洲对未成年人开展预防性侵的教育活动,告知“孩子不应该让他人触摸自己的内衣通常覆盖的身体部分,他们也不应该去触摸他人的这部分身体。”该项目不仅要对未成年人进行,法国政府还要求所有从事未成年人教育、司法以及医疗工作的职业人员和相关社工接受培训,以帮助修复性侵儿童受害者的心理和身体创伤。

  其次,从管制层面来看,法国对包括电视、电影以及网络在内的所有媒体节目设立了分级标识制度。分级标识标准由法国媒体高级委员会(CSA)来制定、修改和监管,而所有媒体节目的发布人都需根据此标准自行对节目进行分级标识,以此来避免未成年人接受不符合其年龄身份的媒体信息。此外,为适应网络发展的需要,在网络新媒体时代,法国还以网络服务协会为基础,强化对网络不良信息的监控和打击,同时一方面免费为家庭提供儿童上网过滤设备,另一方面禁止12周岁以下儿童使用手机,以保证儿童上网的安全性。

  再次,从联系层面来看,为避免儿童受到性侵后不敢报案,进而造成大量的犯罪黑数,法国在各级地方政府都设立了儿童权利保护专员,由专员与社工相配合对各所中小学校进行定期巡防,深入接触未成年人,减少其心理隔阂,进而发现犯罪。2008年,法国政府还专门推出了“网络倾听家庭”的电话热线,接受未成年人咨询和举报,并设专门的工作人员对举报的案件进行跟踪,及时向警察部门反映相关案情。

  最后,从保护性处置措施来看,针对恋童癖犯罪人再犯罪率较高的特点,法国法律规定,相关犯罪人在出狱后需接受监控(如佩戴监控电子手镯)以及接受心理辅导,在有些情况下,还需强制接受医学治疗(如化学阉割)以防止再犯罪。如犯罪人不配合这些措施,轻罪可加刑两年,重罪加刑5年。而对于受害人,法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对《刑法典》中的有关规定进行了修改,进一步完善了相关司法跟进措施,以进一步保护性侵案中未成年人受害者的权利。如在侦查立案后,检察官将启动对受害人的心理医学评估程序,以更好地了解受害程度以及治疗的可行性和必要性,评估和治疗费用由国民医疗保险支出;听证将被录像,以防止反复听证造成受害人心理再次受害损害;针对性侵受害人的校园戏虐行为可作为犯罪处理,刑罚可达1年有期徒刑和1.5万欧元罚金。 (蔡一军 作者系上海政法学院副教授)


  日本如何应对少女“援助交际”

  日本也曾面临未成年人性权益保护的各种问题,其中最为引人关注的是出现在上世纪八九十年代的未成年少女参与“援助交际”的性越轨行为。为了净化未成年人的生活土壤,保护未成年人的性权利,日本主要从开展性教育、严密法律规定等措施着手,打击援助交际的行为

  二战后,特别是上世纪80年代,随着日本经济的复苏,未成年人周围的社会环境发生了急剧的变化,社会价值日益多元,国民的性意识日益开放。而以日本漫画为代表的媒体关于性报道的泛滥,加剧了未成年人的性生理和性心理的发展趋向早熟化,这使得日本未成年学生出现性越轨的可能性日渐增大。90年代,在经济泡沫与网络兴起等其他因素影响下,日本出现了未成年少女参与“援助交际”的性越轨行为,而这一行为也最终震惊了日本。

  “援助交际”是指未满18岁的少女(以初中生和高中生为主)为获得金钱或其他实物而进行的性越轨行为。在日本,未成年学生参与援助交际行为达到了令人吃惊乃至发指的程度。据日本媒体报道,“援助交际”在女中学生中的比例高得令人吃惊,高二女生中32.3%有援助交际行为,高三女学生更高达44.7%。

  为了净化未成年人的生活土壤,保护未成年人的性权利,减小因援助交际带来的负面影响,日本主要从开展性教育、严密法律规定等措施,打击援助交际的行为。

  日本很早就注重对未成年人开展性教育。日本是亚洲国家开展性教育的代表之一。日本战后性教育发展历程大致经历了纯洁教育阶段(自二战后初期至60年代末)、性教育确立阶段(70年代初至80年代)、性教育发展和成熟阶段(90年代以后)三个阶段。

  在日本,学校是未成年人进行性教育的重镇。根据文部省《学习指导要领》规定,在一定的学科、科目中,有计划地进行性教育。在确定中小学性教育的教育目标和教育内容时,十分注重适应学生的身心发展阶段及其特征。日本未成年人的性教育从小学、初中到高中基本完成,开展得比较早、比较系统,内容涉及性的生理、生殖、心理、道德、社会等,由低到高,逐级递进;课程类型丰富,注重适应学生的身心发展阶段及其特征。概括地讲,日本中小学性教育的内容包括身体发育、心理发展、男女的人际关系、与社会协调等方面。日本性教育协会编写的《性教育指导要项解说书》解说了从小学到高中性教育的全部内容。日本中小学性教育不但内容丰富,同时也很注重方法和途径:在具体方法方面,分为集体指导和个别指导;在途径方面,分为性的学习和性的指导,遵循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规律。

  侵犯未成年人性权益的行为,在日本属于法律的“高压线”。日本先后在立法中规定,严厉打击和惩罚侵犯未成年人性权益的行为。针对儿童的性榨取及性虐待现象、提供儿童色情物品的行为急剧增多的情况,日本制定了《有关儿童买春、色情行为等的处罚及儿童的保护等的法律》、《卖春防止法》等法律。同时,在《日本刑法典》、《儿童福利法》、《防止虐待儿童法》等法律法规中,亦明确规定了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的惩罚措施。

  针对侵犯未成年人性权利的行为,日本法律进行了明确的惩罚规定,不管这种性侵犯有没有经过未成年人的同意。

  在儿童福利领域,日本也制定了相关单行法规,从不同领域对未成年人性权利开展全方位的保护。《儿童福利法》规定:“与未成年人进行性交行为或者其他与性有关的行为,处监禁10年或50万日元以下罚款。”《防止虐待儿童法》规定:“禁止任何人侵犯未成年人的性行为或对未成年人做出本质为侵犯其性权利的行为。同时,在未成年人处于性侵犯的风险或已经遭受侵犯的情形下,国家和地方政府必须照顾未成年人、并且对他们的父母和托管人展开教育。根据法律,照顾受虐儿童的机构的负责人,根据当地政府的规定,可以禁止家长和监护人与孩子接触。”

  针对援交主要通过网络或手机平台等载体,日本政府也进行了有效的规制。如日本通过积极立法,净化未成年人的生活环境。为确保未成年人的上网安全,日本先后在1998年颁布《风俗营业的规制与业务适正化法》、2003年颁布《交友类网站限制法》、2009年颁布了《保证未成年人安全安心上网环境的整顿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网站运作者有责任阻止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进入;禁止交友类网站发布“希望援助交际”类的信息;交友类网站在做广告时要明示禁止儿童利用,网站也有义务传达儿童不得使用的信息,并采取措施确认使用者不是儿童。同时,对国家和地方公共团体、行业管理协会、电信服务商、过滤软件开发商、网络内容服务商、民间团体和未成年人监护人等在保障青少年安全安心上网方面的义务亦作出了详细规定,从而为管理互联网上的交友网站提供法律根据。这些法律法规也起到了很好的效果,如在2009年上半年,因上交友网站而受害的未成年人为265人,比上年同期下降了25.6%。

  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在交友网站之外,针对与未成年人生活相近的电影、漫画等载体,日本政府也建立了有效的分级制度。如日本自1976年开始使用电影分级制度,现在共分为4个等级:G:不限年龄;PG12:未满12岁(小学生以下)建议由成人伴随观赏;R15+:未满15岁禁止入场;R18+:未满18岁禁止入场。对于漫画以及电子游戏也自主实施分级制度,从而净化了未成年人的生活环境。

  (田相夏 作者系上海市未成年人法研究会秘书长助理)

 


  法官、检察官详解如何“斩断”伸向儿童的性侵之手

  海南万宁某校长带6名女生开房,安徽潜山某校长被曝12年里性侵9名女童,山东青岛某幼儿园保安猥亵幼童被刑拘……

  20天8起校园性侵案,令今年的“6·1”儿童节来得有些沉重。

  “近年来,未成年人被性侵案件数量明显增多。并且,被害人年龄呈现低龄化、受害次数呈现高频化的特点。”北京市西城区检察院未成年人案件检察处处长王媛媛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如何让孩子的童年远离性侵“阴影”,已成为社会共同关注的话题。

  “熟人作案,长期侵害,隐蔽难查。”记者采访了来自北京、重庆两地的一线法官和检察官后获悉,办理此类案件的最大难题是取证困难。

  “其中,城乡接合部和农村是此类案件的‘重灾区’,家长须格外警惕孩子身边的‘单身务工男子’。”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少年审判庭副庭长张妍接受中国青年报记者采访时分析说,“一旦发现异常情况,家长最好第一时间报警,以便鉴定、取证,最终将犯罪分子绳之以法。”

  多数受害儿童不满10岁

  据张妍介绍,在学校、家庭、医院或其他场所内,以刺激或满足实施者的欲望为目的,对儿童进行强奸,或者抠摸、亲吻、搂抱、手淫等非性交淫秽行为,都构成对儿童的性侵害犯罪。

  “2010年以来,北京市西城区检察院共受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犯的案件22件。在2012年至今一年半的时间里,这类案件就有7件。”王媛媛表示。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少年审判庭近日撰写的一份调研报告也显示,单就猥亵儿童罪而言,该院2007年审结的案件为3件,仅占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案件比例的4.1%;到了2012年,此类案件就上升为10件,占到14.5%。

  受害儿童低龄化,是王媛媛办理此类案件时的一个明显感受。

  她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在检察院受理的22件性侵儿童案中,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占受害者的大多数,其被性侵害的案件占总数的63.8%,年龄最小的受害人只有5岁。

  “低龄化”在朝阳法院的调研报告中,表现得更加明显。报告显示,在该院6年内审结的47件以猥亵儿童罪起诉的案件中,10岁以下儿童受猥亵侵害的案件,占到总数的八成以上。

  “被害人多为7~13岁学龄幼女。”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近日作出《性侵害幼女案分析报告》,并得出上述结论。

  “年幼儿童认知、辨别、反抗能力都较差,更容易成为性侵犯罪对象。”北京市西城检察院检察官陆叶向中国青年报分析,性侵儿童案近年得以频发的原因,首先在于其性教育的匮乏。

  “部分低龄儿童未能意识到嫌疑人的行为在严重侵犯自己的权益,只是觉得不喜欢、不舒服。”陆叶说,“应当让孩子们知道哪些部位是男生、女生的隐私部位,这些部位是不可以随便让别人看或者触碰的。”

  张妍提示,家长、学校对儿童性教育的理念也该提升。“受社会观念、自身文化、法律意识等方面的影响,中国父母很少意识到性教育的重要性,家长大多从孩子进入青春期起才进行性教育,学校性教育仍多数停留在开设生理卫生课层面。”她说,“这是远远不够的。”

  多熟人作案

  老师、校长、邻居、老乡、医生……受访法官和检察官均提示,与“飞来横祸”的违法犯罪不同,未成年人遭受性侵要更多地警惕“熟人作案”。

  这早已有数据支持。

  2006~2008年,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曾统计了媒体公开报道的340例未成年人遭受性侵的案件,在其《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案件统计分析报告》中,熟人作案的比例占到近七成。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提供的《性侵害幼女案分析报告》,还分析了几种熟人作案最常见的模式——报告显示,在该院2011年以来办理的17件强奸、猥亵幼女犯罪案件中,发生于亲属之间、学校、和邻里之间的各占约两成,发生于医患之间的、医生利用治疗之机实施侵犯的约占一成;完全发生于陌生人之间的不足两成。

  “所谓‘熟人’,是指加害者与被害儿童并非完全不认识,甚至保持一定表面友善关系的人。”张妍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统计发现,加害人与被害人或被害人的父母认识,有一定往来的熟人——尤其是单身成年男性,其利用“友善”表象更易于接近被害儿童、实施作案。

  “高比例的熟人作案,加剧了这类案件的隐蔽性,也使案件很难被及时发现。”长期办理此类案件的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科长陈祖英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比如,在我院近年办理的17起案件中,有11起案件中的幼女,是在遭受多次侵犯后才被家长察觉的,比例达到64.7%。”

  加害人哄骗给零花钱或以暴力相威胁,受害人耻于声张……记者梳理发现,由于未成年人的防御意识和能力较差,加害人若以上述方式加以“封口”,其“多次得手”的几率往往猛增。

  “朝阳法院少年庭统计显示,相当比例的案件被害人都受过两次以上猥亵,占案件总数的19.1%。而且,往往是事后家长给孩子洗澡时,无意中发现下体红肿或者异常,几经询问后获知实情的。”张妍说。

  支持上述结论的数据不止一个。陆叶告诉记者,在该院近年办理的22起未成年人遭受性侵案件中,被强奸或猥亵两次以上的未成年人共10人,占被害人总数的37%;5人被侵害达3次以上。

  “这也让针对未成年人的性侵犯罪——尤其是发生在家庭和学校中的犯罪——呈现出了明显的长期性。”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韩晶晶律师根据《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案件统计分析报告》指出,340例此类案例显示,在由养父、继父等监护人实施性侵害的39起案件中,性侵害案件超过半年的比例非常大,占到了该类案件总数的50%;并且,39起案件持续平均时间约4.8年,时间最长的为13年。

  “校园内性侵案也是如此。我们统计的50起校园性侵案中,同一受害人被老师性侵害时间最长的达4年,所有案件总体平均时间为2.3年。”韩晶晶说,“值得注意的是,其中相当比例的受害儿童从未考虑过报案。”

  城乡接合部更易发性侵案

  5月以来,以海南万宁校长开房案为引擎,一系列校园性侵案走进公众的视野。但受访的法官、检察官大多提示,由于信息传播便利,发生在城市的性侵儿童案更易暴露在聚光灯下,但从办案实践看,农村和城乡接合部更是这类案件的“重灾区”。

  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的《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案件统计分析报告》显示,在2006~2008年间被媒体公开报道的50起校园性侵案中,60%发生在农村。

  “这些家庭里,父母双方大部分外出忙于生计,无暇顾及年幼子女,或由爷爷奶奶照看,或无人照看又未将孩子送往托儿所、幼儿园,孩子长时间独自留守或独自玩耍,缺乏全面保护、管理和关爱,给犯罪分子下手的机会。”张妍分析,“儿童家长的监护空白,是儿童容易受到猥亵侵犯的又一个重要原因。”

  张妍还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一方面,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受侵害比例最高,约占70%左右,留守、流动儿童被侵害问题突出。”她说,“另一方面,我院6年来审结的47起猥亵儿童案中,加害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比例也相当高,七成(72.3%)以上是来京务工的流动人口。”

  她进一步分析,城乡接合部杂乱、偏远和管理混乱的居住环境,客观上更易被犯罪分子利用。“从我们的办案实践看,猥亵儿童案件多发生在出租房屋、路边、小区地下室等偏僻地方。多为流动人口较为集中的场所,居住混杂,管理较为薄弱,这给一些别有用心的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张妍说。

  保护儿童免遭性侵须学校、社区和家长“联动”

  如何保护我们的孩子免遭性侵“黑手”?受访法官、检察官提示,这需要学校-社区-家长建立一套“联动”机制。

  近期频发的校园性侵案,让公众开始关注此类案件。教室、教师宿舍、学校器材室、废弃的房屋以及广播站,都可能成为“案发现场”,“这说明学校安全制度有待健全。”韩晶晶说,“学校既没有安排教师值班巡查,也没有给学生宿舍配备必要的防护措施,让犯罪分子有了可乘之机。”

  在陈祖英看来,家长的监护责任同样有待加强。

  “一些7~13岁学龄幼女屡次沦为性侵对象,从侧面折射了家长经历了婴儿、幼儿期对孩子‘脚跟脚’地照顾后,终于熬到孩子独立上学的年纪,对孩子的监护意识有所减弱,取而代之的是,把对孩子的管教全托付给学校。”她说。

  陈祖英认为,家长应当格外注意孩子与离婚男性、与妻子分居男性和中老年单身男子“单独相处”的情况。“当孩子与异性成年人接触时,最好有家长陪同并保持必要的警惕。同时,要密切注意孩子的异常行为和性格上的突变,多与孩子交流,让孩子面对这类事件时敢于开口。”她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

  张妍还建议,在城乡接合部等社会管理相对“薄弱”的地区,应加强对务工人员聚集区的安全管理。

  “比如,严格出租房屋登记备案手续,在小区等有条件的场所,建议物业部门增加监控设备等。一旦发现异常情况,立即报告社区居委会、派出所。”她说,“同时,也可在相应地区多开展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宣传活动,有针对性地通过法律知识专题讲座、以案说法等形式,将正面教育与警示教育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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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家庭、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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