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弃行为
完善轻罪治理须重视深入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最高检:从严惩处罪行较轻但情节恶劣、人身危险性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在以轻罪为主的犯罪结构形势下,新一届最高检党组明确提出“推动完善中国特色轻罪治理体系”。检察机关如何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做到该严则严、当宽则宽、罚当其罪?针对媒体这一关切,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委会副部级专职委员、第一检察厅厅长苗生明在最高检2月21日召开的“‘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理念与实践”主题新闻发布会上予以回应。
据了解,改革开放四十多年来,我国社会大局保持长期稳定,进入新世纪特别是近十年来,犯罪结构发生深刻变化,在刑事案件数量大幅增长背景下,严重暴力犯罪持续下降,轻微犯罪大幅上升,法院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占比从1999年不到55%至近年来已稳定保持甚至超过85%。
与之相适应,检察机关坚持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轻微犯罪依法少捕慎诉慎押,刑事案件不捕率从2019的22%上升至2023年的41%;不诉率从2019年的10%上升至2023年的26%。
“轻罪案件大幅上升,已成为犯罪治理的主要对象,轻罪治理也构成了社会治理尤其是基层治理的重要方面,与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息息相关,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苗生明表示,宽严相济是我国基本刑事政策,要求司法办案应当做到当宽则宽,该严则严,宽严有度,罚当其罪。现阶段,适应犯罪结构变化,完善轻罪治理,必须更加重视深入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今年1月召开的全国检察长会议强调“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重在全面准确落实”。在苗生明看来,上述要求落实到具体案件办理中,就要统筹处理好“宽”与“严”、“惩”与“防”的辩证关系。一方面,要始终坚持“严”的一手不动摇,对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犯罪,重大经济、金融犯罪,严重暴力犯罪,涉黑涉恶犯罪,毒品犯罪等,落实当严则严,依法追诉、从重惩处,切实发挥“严”的震慑作用,增强人民群众安全感。需要强调的是,对于虽然罪行较轻,但情节恶劣、人身危险性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比如,殴打、残害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等弱势群体,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也要体现从严精神,依法予以追诉。另一方面,要规范“宽”的一面,对于轻微犯罪案件以及其他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犯罪嫌疑人,特别是社会危害较轻的初犯、偶犯、过失犯、未成年犯,要依法落实“宽”的政策,把依法少捕慎诉慎押作为办理轻微犯罪案件的具体工作要求,通过发挥“宽”的教育作用,减少社会对抗、增进社会和谐。接下来,我们将会同有关方面进一步研究明确这一具体要求的适用范围、标准和程序。
苗生明指出,在依法惩治犯罪同时还要抓好“防”的一手,加强综合治理。要依法准确把握罪与非罪、违法与犯罪界限,借鉴醉驾治理经验,加强对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非法捕捞水产品,非法狩猎等轻微犯罪治理研究,探索完善违法与犯罪梯次衔接治理模式,增进社会和谐稳定因素,着力铲除违法犯罪滋生土壤。要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充分发挥司法定分止争、化解矛盾、维护公平正义的作用,在检察办案各环节推进矛盾纠纷法治化实质性化解,做到案结事了人和。
一、我国《民法典》中规定的遗弃行为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结合上述条文,遗弃是指,是指家庭成员中负有赡养、扶养、抚养义务的一方,对需要赡养、扶养和抚养的另一方,不履行其应尽的义务的违法行为。如父母不抚养未成年子女;成年子女不赡养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配偶不履行扶养对方的义务等。遗弃以不作为的形式出现,该为而不为,致使被遗弃人的权益受到侵害。
3、对于老年、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则构成遗弃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61条追究刑责。
4、《民法典》规定,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
5、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支付扶养费、抚养费、赔偿费的判决。
二、遗弃行为的认定
家庭成员间的遗弃,指家庭成员中负有赡养、扶养、抚养义务的成员对需要赡养、扶养和抚养的成员不履行行其应尽义务的违法行为。
1、此处“需要赡养、抚养和抚养的成员”是指家庭中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
2、这里“没有独立生活能力”,是指不具备或丧失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而需要其他家庭成员给予供养,或虽有一定的经济收入但生活不能自理而需要其他家庭成员照顾的情况。
3、这里的“赡养、扶养、抚养”不仅指物质上的供养,还包括生活上的帮助、照料以及精神上的抚慰。
随着人们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对老人的精神赡养日益显得重要。遗弃行为的受害人往往是家庭中的老弱病病残者和缺乏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这就使得遗弃行为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
4、《民法典》禁止家庭成员间的遗弃,明确规定遗弃行为的受害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支付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的判决;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受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自诉;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5、我国《刑法》第183条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这里所指的情节恶劣,通常是指被遗弃人因生活无着而被迫到处乞讨,遗弃动机卑鄙,遗弃手段十分恶劣的,由于遗弃造成病、残、死亡后果的等情况。
法律还规定,对于由于遗弃而引起被遗弃人精神失常、自杀、死亡后果的,或者基于一惯玩弄女性而遗弃妇女或儿童的,应当从重处理。
三、遗弃罪的构成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 ,应当扶养而拒不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所谓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是指家庭成员中具有以下几种情况的人:
(1)因年老、伤残、疾病等原因,丧失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源;
(2)虽有生活来源,但因病、老、伤残,生活不能自理的:
(3)因年幼或智力低下等原因,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除了对于具有这类情况的家庭成员外,不发生遗弃的问题。
综上所述,我国《民法典》规定遗弃行为其主要是指遗弃家庭成员,是对其具有扶养、赡养义务的;婚姻中出现遗弃行为,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获得相应赔偿;但如果情形严重已构成犯罪,则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了。
【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