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政〔2009〕64号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的通知

金政〔2009〕64号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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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政〔2009〕64号
 
金政〔2009〕64号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区城市生活垃圾收费制度,规范收费工作和资金使用,提高城市垃圾处理能力、确保处理质量,根据《河南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25号)和《郑州市物价局、郑州市市政局关于规范和调整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郑价公〔2007〕9号),结合我区环卫收费管理体制改革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各镇和各街道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年度征收基数
    依据郑价公〔2007〕9号文规定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范围和标准,按照实事求是、科学规范、利于工作的原则,结合我区近几年收费工作实际,对全区相关镇、街道垃圾处理费年度征收基数予以调整(见附件),调整后的征收基数自2009年起执行,三年不变。
    二、完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分配体制
    垃圾处理费专项用于支付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和处理费用以及征收单位的基本征收管理费用。对完成年度征收任务的镇、街道,按实际完成额的70%给予奖励。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奖励实行按月先奖励,年终总结算的方式,由区政府根据各镇、街道当月实际征收额度,于下月15日前,按50%比例先期拨付奖励资金。完成年度收费任务的镇、街道,年终一次性拨付其余20%的奖励资金;未完成任务的镇、街道,年终取消20%资金奖励。
    对在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取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区政府相关部门,给予适当奖励。
    三、加强收费资金管理
    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加强垃圾处理费的财务收支管理工作,各收费单位所收资金要及时上缴财政专户,严禁坐收坐支;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要统筹安排,科学使用,专款专用;垃圾处理费的财务收支管理工作,应接受审计、物价、财政等业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理顺收费工作关系
    (一)按照干管分离的原则,受区市政局委托,区收费服务中心负责全区垃圾倾倒证的办理工作。各镇、街道或交费单位需持相关票据到区收费服务中心办理垃圾倾倒证。
    (二)受区市政局委托,各镇、街道为辖区内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唯一征收单位。各街道负责核算出辖区内杂居院、无主管单位楼院垃圾产出量,由单位主要领导审核批准后,报区收费服务中心备案并办理垃圾倾倒证,凭证倾倒垃圾。各镇、相关街道负责督促检查辖区内环卫中转站的工作情况,重点督查对垃圾证的核实查验。各镇、街道负责组织执法力量,依法对辖区内沿街道路随意堆放、倾倒、抛撒城市生活垃圾的行为进行查处。
    (三)区市政局要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提高作业质量,严把垃圾倾倒关口,切实做到凭证倾倒,证实相符,严禁出现无证倾倒现象,对各镇、街道督查过程中发现的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一经查实,区政府将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区市政局负责核算出全区道路清扫保洁面积和垃圾产出量,以镇、街道为单位建立基础工作台帐。
    附件:各镇、街道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核算任务一览表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附  件
各镇、街道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核算
任务一览表
 
序号
收费单位
年度核算基数(元)
备   注
1
杜岭街道办事处
250,000.00
 
2
丰产路街道办事处
700,000.00
 
3
北林路街道办事处
130,000.00
 
4
未来路街道办事处
180,000.00
 
5
人民路街道办事处
310,000.00
 
6
花园路街道办事处
690,000.00
 
7
经八路街道办事处
690,000.00
 
8
大石桥街道办事处
200,000.00
 
9
南阳路街道办事处
260,000.00
 
10
南阳新村街道办事处
260,000.00
 
11
东风路街道办事处
270,000.00
 
12
文化路街道办事处
540,000.00
 
13
凤凰台街道办事处
70,000.00
 
14
祭城路街道办事处
30,000.00
 
15
龙子湖街道办事处
20,000.00
 
16
柳林镇政府
200,000.00
 
17
庙李镇政府
200,000.00
 
 
合      计
5,000,000.00
 
 
 
 
主题词:
金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
(共印3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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